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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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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排减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区工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现就我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实现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至5年的努力,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取缔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的生产企业和没有达到行业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政策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依据、原则和重点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浙经贸制造〔20*〕858号)、国家质量环保政策及标准、其他各项行业准入标准和产业政策等。

(二)以下几类工艺设备和产品,原则上列为应该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

1.染物排放量大,治理难度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不符合有关环保排放标准和规定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效率低、能源消耗高,超过有关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3.没有质量控制手段,产品质量低劣的设备和产品;结构陈旧、工艺水平低、性能指标落后、可靠性差的设备和产品;其他各种假冒伪劣产品。

4.工艺落后、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化学产品和生产工艺设备。

5.无证、无照,并不具备办证办照条件的生产企业;没有达到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

6.其他各类列入国家、省、市淘汰和禁止类目录的落后生产能力。

(三)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领域是“两高九小”。“两高”即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内的落后生产能力,主要有电力、金属冶炼、塑料(包括合成革)、建材、化工等五个行业内的落后生产能力;“九小”即小拉管、小砖瓦窑、小陶瓷窑、小熔炼、小褪色、小制革、小电镀、小造纸、小锅炉等九类小企业或小设备。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制定计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国家、省、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加强调研,深入排查,摸清当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详细列出当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落后产能的目录和数量,并上报瓯海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

(二)周密安排,稳步推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完成市、区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协调机制,准确理解掌握政策,深入细致开展工作。注意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的资产补偿、人员安置等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提高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瓯海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工业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经贸、发改、科技、监察、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土地、规划、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工作,统一协调淘汰工作有关事项,制定、调整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标准、目录、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提出全区年度淘汰工作计划,制定年度考核奖励办法,执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贸局局长担任。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对淘汰类企业的执法力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保监管,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的污染排放监测,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质监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和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及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企业。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有关取缔各种具有安全隐患的工艺设备的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企业,依法吊销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强化经济调控措施

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和政策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完善水、电等资源使用差别化、阶梯式价格调节机制,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列入淘汰计划,使用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提高其用电、用水的价格标准;金融机构停止对淘汰类企业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停止和收回贷款;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种财政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按高额实行经济处罚。

(三)建立激励机制

1.鼓励技术改造。对于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后,有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或转产的,并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区政府优先给予安排技改贴息补助,优先给予进驻标准厂房。

2.鼓励整合提升。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先进企业兼并收购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整合对方的土地、厂房、人员等有效资源,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步伐。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

(四)严格控制新增落后产能

1.清理在建拟建项目。对列入淘汰范围,违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在建项目予以停止建设。凡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完毕,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防止淘汰后复生。淘汰后的设备和产品应依法予以销毁,或由指定的单位回收。生产企业不得新上、引入列入淘汰范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