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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强学校卫生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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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强学校卫生管理意见

各中小学: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校要成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校的学校卫生工作,并有一名副校长具体分管此项工作。

二、健全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1、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主体,校长是责任人,负责制定学校卫生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机制,并对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条件的达标和更新提供必要的保证。

2、学校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3、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七小时。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4、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

5、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6、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初高中学校根据《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要求落实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7、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每年一次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8、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9、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和卫生安全教育,采用定点采购、信誉采购、索证采购等方法,严把食品进货关。学校应建立学校膳管委组织,膳管委不能单从菜的价格、数量、伙食等来监督食堂,更应从加工流程、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等环节进行过细的检查,确保教师学生卫生安全。

10、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1、托幼机构、小学、初中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12、学校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要专人负责,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并且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13、寄宿制学校必须加强对校内师生服务部监管与检查,对不符号卫生部门要求的食品杜绝流入校园,对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必须予以取缔,确保“学校放心店”的质量和信誉。

13、学校要进一步健全红十字会组织,本着积极、志愿的原则,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要积极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救护培训、无偿献血、关爱生命、志愿服务等教育活动。

三、加强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1、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3、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4、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要把学校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列入议事日程。

没有学校卫生室和校医的寄宿制中小学,要把校医配备列入教职工需求计划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根据需要统一配备。

5、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学生服、食宿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卫生室的管理和运作

1、学校卫生室是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基层单位,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操作健康教育、健康监测、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预防与控制传染病以及学生常见病等各项学校卫生工作。卫生室按规定拥有相应的面积、通风和采光条件,配置计算机、软件等现代信息技术设备,设施齐全能满足学校卫生工作包括应急系统的需要。

2、中小学卫生室必须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并且积极创造条件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足人员。卫生保健教师应达到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要求,并享有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学校卫生室进行赢利性经营;特别是严禁将学校卫生室以承包形式进行经营。

4、学校卫生室应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为方便学生就医,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加价收取药费,但所加价格不得高于进药价格的10%,并设置明细帐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价、从中牟利或赚取回扣。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5、各校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卫生室收支帐目,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帐外帐,否则,以“小金库”论处。

6、学校卫生室所需药品须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到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合格药品,并确保药品质量好,价格低。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为学校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或提供药品。

7、学校卫生室药品因过期、破碎等造成损耗的,由学校负担,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将损失转嫁到学生身上而收取额外费用。

8、校医应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师生一般疾病的接诊和大(重)病的转诊工作。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学校卫生室和校医不得对患病学生进行诊疗。

9、校医具有治病救人、教书育人的双重身份,应有高尚的医德和师德,并积极参加上级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举报制度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及传染病爆发、流行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责任事故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设立学校卫生工作违纪举报电话:*

希各学校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5日内,根据以上要求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彻底自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写出报告报区教育局业务科。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