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建设局发展工程建设房屋拆迁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建设局发展工程建设房屋拆迁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建设局发展工程建设房屋拆迁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区实际,现对全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经济效益,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的稳定。全区上下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和配合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

二、统一口径,依法合理把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1、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下同)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2、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符合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按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3、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村委会(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记载的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地1.3,办公用地1.5,商业用地1.5,工业用地0.5,其他用地1.5。

(二)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1、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正式协议并在搬迁腾空验收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构成为:

(1)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货币补偿基准价(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为准)和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标准(层次、朝向等因素)计算得出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它因素差价率)-同类用途房屋的重置价格+同类用途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2)附属物补偿金额。

(3)装修补偿金额。

2、拆迁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的房屋,经规划部门鉴定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违章房屋,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100%给予补偿。

(2)在*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前建造的违章房屋,房屋使用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5%给予补偿;房屋使用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0%给予补偿。

(3)*年4月1日至*年11月30日期间内违法建造的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房屋,按以下办法处理:房屋使用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70%给予补偿;房屋使用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65%给予补偿。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以后腾空的违法(章)房屋,不予补偿。

违法(章)建造房屋的内装修,按规定装修补偿标准价的50%给予补偿。

(4)凡是在*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违法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律无条件拆除。违法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的清障费。

3、临时建筑的处理。

(1)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临时住宅建筑,按临时建筑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5%给予补偿。

(2)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生产用房、临时周转用房或其它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参照同类合法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10%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的有关规定

1、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安置用房评估价以二、五层为基准,其他楼层增减按平衡比例计算。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公摊面积。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也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价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公摊面积。

3、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将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多种套型,被拆迁人在相应的套型中进行产权调换。若被拆迁人需跳一档选择套型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根据本人申请和安置房源情况进行确定。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4、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款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三十天内预缴总差价款的30%,认购定位时预缴到总差价款的70%,安置搬迁时结清。

5、符合补偿规定的违章建筑的房屋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结算被拆迁违章建筑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

6、对在房屋拆迁公告前已分户并持有独立户籍证,拆迁时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安置的,每户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若析产分户后达不到上述面积的,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7、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根据规划要求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营业用房和其它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1、凡在*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按营业用房认定;凡在*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的或持有*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按营业用房认定。

2、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变更登记前凭*区房管分局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单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金。

3、交纳土地收益金后,被拆迁人凭产权证、身份证、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单和土地收益金收据等证件向*区房管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变更后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4、被拆迁人要求认定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须向*区房管分局提供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申请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产权性质为市店的证明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5、营业用房拆迁后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就地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用房进行安置。被拆迁营业用房和安置营业用房的差价按评估后结算。

6、拆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实行异地自行迁建,按市场评估补偿金额包干使用。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7、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拆迁后,过渡期间的周转房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2、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从搬迁之月起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1)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符合安置条件的违章建筑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

(2)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20—40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拆迁人在规定的腾空奖励时间内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营业用房按每户2000—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在腾空奖励期限以后搬迁腾空的一律不予以奖励。

5、房屋搬迁腾空时,对被拆迁人独立报装的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现时报装价格为准。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予以补偿280元/户;

(3)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台;

(4)水表、电表统一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原水费、电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6、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为准)。

(1)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

(2)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700元。

(3)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从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7、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1)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8元/m2)×建筑面积×搬迁月数;违章房屋以50%补偿。

(2)拆迁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拆迁人应按重置价格结合折旧给予补偿。

(3)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三、明确职责,理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关系

区政府授权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房屋拆迁安置须知,由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平衡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努力为房屋拆迁工作创造条件。

四、严肃纪律,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房屋拆迁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掌握房屋拆迁有关政策,不得轻易表态,另开口子。对房屋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阻挠和破坏房屋拆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