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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村居(社区)调解、信访、综治“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落实,增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根据*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意见》(温综治办〔20*〕4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
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能确保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有专人负责,有专业力量保障,减轻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调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有利于及时处理化解民间纠纷和信访事件,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一)设置要求
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潘岱街道、塘下镇、莘塍镇、汀田镇、飞云镇、仙降镇、马屿镇等12个*市所列综治工作重点镇(街道)和年矛盾纠纷数(指上一年度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数)在30件以上的乡镇,各设立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选应通过合理调配乡镇(街道)现有工作人员予以配足。
(二)职责任务
1、配合辖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深入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向,认真做好舆情分析、预警汇报。
2、受理、疏导、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主持具体事件调解工作。
3、协助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开展信访件调解工作。
4、做好乡镇(街道)综治办、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机制
(一)奖励对象与方式
奖励对象为全市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对其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实行计件奖励的方式落实报酬。
(二)奖励条件
1、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场所。
2、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有纠纷必受理,有受理必调处。
3、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摸工作,坚持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调处、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边排查边调处以及一季一报等制度。
(三)奖励标准
⑴村居(社区)调委会以口头方式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要求进行登记并报送的,每件奖励10元,但计奖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调解纠纷总数的50%。
⑵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的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规范标准完成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文书的制作,按要求进行登记并报送的,每件奖励30元。
⑶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的重大疑难纠纷或纠纷赔偿额达3-10万元,按照规范标准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40元。
⑷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的纠纷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及非正常死亡案件、轻伤害案件,按照规范标准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50元。
⑸乡镇(街道)调委会、司法所受理调解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按照规范标准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0-300元。
⑹对上述⑶、⑷、⑸项所列纠纷调处不成功,但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社区)调委会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并及时移送相关档案的,每件补助20元。
(四)处罚措施
⑴辖区内民间纠纷受理率须达到100%,调解成功率须达95%以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除所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奖金总额的2%(以年终考核为准)。
⑵辖区内每发生1起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分别扣除所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奖金总额的10%。
⑶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没有引导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且不及时上报,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上访案件的,取消奖励资格。
⑷对失职、违法、违纪调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奖励资格。
⑸对登记报送奖励的纠纷调处案件,发现有造假、虚报现象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所有调解奖励和评先资格。
⑹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并由市司法局予以通报,同时建议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对其予以撤换。
(五)奖金发放
由市司法局组建考核组(设在市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对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的考核认定。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在第一、二、三季度的末月25日前、第四季度的11月25日前,列出辖区内各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清单,向考核组报送奖励申请。考核组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年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查,以查阅档案、走访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等形式,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奖金额度。奖金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领取,按实际金额发放到各调委会。
按照近几年我市纠纷调解数和奖励标准,调解奖励经费每年约需15万元,市财政每年划拨8万元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奖励专项资金,多还少补,专款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安排年度专项经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奖励经费的50%。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设立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人民调解工作奖励作为加强综治工作中心建设、完善“联调”机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人员、经费和机制的落实。市综治办、市司法局要加强工作督查和指导,协调解决乡镇(街道)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司法局考核组要把好评定关,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申报的调解案件,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各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