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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为目标,按照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开发、利用、整合农业资源,解决农村部分耕地荒芜和半荒芜问题,推动土地向经营大户和科技示范户集中,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流转原则
(一)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要求,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土地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土地流转手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土地经营自主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流转,合理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益、增收。
(三)坚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保护耕地,保护粮田。合理确定流转后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因流转将耕地改为非耕地或非农用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集体拥有的“四荒”(荒山、荒滩、荒水、荒地)资源以及由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土地对外发包,必须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基价,公开向社会招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土地质量、类型、区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条件也不同,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流转形式,使流转后的土地有利于培肥地力,优化土地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流转范围
(一)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发包的土地(含荒山、荒滩、荒水、荒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经营权。
(二)重点引导流转的土地:
一是交通便利及基础设施较好,便于搞规模开发的连片土地;二是未发包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或已征未用的土地;三是撂荒、半荒芜和产出率较低的土地;四是长期在外务工经商、自办企业无力或无时间耕种承包土地。
四、流转方式和要求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二)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委托村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社)进行流转,也可以是农户之间直接流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之间自愿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主持下签订。流转合同在省没有统一制发前,暂时使用《瑞安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报原发包方(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或备案,报乡镇(街道)农业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
(五)发包方必须在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六)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间应在一年以上,土地流转应当以当年的冬种至下一年的秋收为一个年度,每年的10月15日前要完成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20*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证土地在流转中增效、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益起到重要作用,必须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干部、村民学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以及标语、专栏、会议等有效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正常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应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提出申请,报市农业局登记备案。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增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牌子。在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社。三是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审核备案等相关手续,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搜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四是健全土地流转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接待、来信来访、案件查处报结等工作制度。
(三)规范操作,严格监管。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流转双方平等协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乡村备案的规定办事,严禁违规操作。加强流转手续完善工作,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要逐户清理,手续不完善或没有手续的要及时更正补办。进一步清理核查二轮承包土地到户情况,没有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及时补发;目前经营的土地面积与证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属于流出的,除一年之内农户之间的地块互换外,都必须完善土地流转手续,杜绝无合同或口头协议的土地流转行为。
(四)注重引导,强化服务。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模经营必须依托土地流转,我们要积极引导,热情服务,多做工作,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离土经营创业。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及时化解土地流转中的矛盾和纠纷。逐步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乡镇、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选择条件较好的村(居),在发展农业产业化、股份制合作农业经济方面,开展土地作价入股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工程,关系到农业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这项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落实组织协调、便民服务等各项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