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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66号)精神,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市政府决定从20*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二、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274号)确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实施“两免一补助”政策的14个乡(镇)和6个片,20*年继续按原有政策给予减免和补助,到其所在的县(市)实行的免除学杂费政策力度高于当地免除学杂费政策时,按就高原则予以实施。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增加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的住宿费等免费项目。
三、20*年秋季开学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增加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足额安排。各地要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甬教计〔20*〕69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足额到位。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新的城乡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四、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免除学杂费后,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为帮助各地做好免费工作,市对奉化、宁海、象山3县(市)按30%的标准实行经费补助,同时,适时根据中央确定的对*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相关政策,相应增加对各县(市)、区的财政补助。市安排的免收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确保用于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有经费补助的有关县(市)、区在每学年开学时,将本县(市)、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统计核实,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汇总表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对在学期中途转入的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次学年开始按程序申报。
五、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自20*年秋季开学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纳入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号)执行。
六、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