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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和《中共*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瑞委〔20*〕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经20*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残疾人文明素质得到普遍提高、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持有*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含)以内的重度残疾人为实施对象。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本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金。该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另外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残联发放。
2.完善对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包括自由择业者),本人已向劳动保障部门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向市残联申请补贴;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农村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完善救助机制,逐步实施门诊助医卡等惠残措施。
3.加快实施贫困残疾人(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以下同)安居工程。民政、财政、房管、残联等部门要结合实际,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做好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二)实施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
1.完善助残解困长效机制。积极推行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规范我市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加大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力度。
2.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劳动、人事部门要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地税、财政、人事、审计、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实施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
1.实施残疾人助学工程。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加大特殊教育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机制,确保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
2.实施残疾人培训工程。劳动保障、教育、司法、扶贫办、残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发动社会力量来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培养残疾人以健康的心态参与社会竞争,提高残疾人思想、政治觉悟、科学文化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
(四)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运用卫生医疗网络服务体系,整合资源,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优质的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工作,到2012年,实现“人人享有康复”的目标。
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工程。针对残疾人的各种不同需求,开展个性化、人性化的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配验助听器;免费为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各类残疾人供应基本康复的辅助用具。
(五)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托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除上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扶贫就业、助学培训、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保补助金支出,由市财政负责预算安排;贫困的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助金从残保金中列支。
(二)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保障金。
(三)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残疾学生实施助学救助和残疾人的培训补助,在我市现有的助学政策上以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所需经费,由残联在残保金中列支。其中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按每例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
(五)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1.集中托(安)养补助标准: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补助托(安)养对象每年10000元(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托(安)养对象每年5000元。
2.日间照料补助标准: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补助日间照料对象每年3750元;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日间照料对象每年1875元。
3.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补助居家安养对象每年3750元;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居家安养对象每年1875元。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可继续享用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
四、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一项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民心工程,市政府将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来协调、指导、督查、考核该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市残联要会同市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有效的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脱贫或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三)强化信息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12年,达到“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