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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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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区六届四次人代会提出的“从20*年春季起*户籍义务段学生免缴杂费”有关精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费教育对象

免费教育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的义务段在校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免费项目为省定公办义务段学校20*年秋季起实行的“一费制”规定费用中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免费标准仍为省定各年级“一费制”收费标准。此外,其余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非免费教育对象仍向就读学校交纳规定费用。

三、免费办法及办理程序

学校凭学生户籍关系(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确定享受对象,学生的法定监护人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向就读学校提供户籍关系有效证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义务段学校将享受免费教育学生的名册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进行复核、确认后,上报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四、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列支渠道及使用范围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经费全额列入区级教育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全额拨款解决,且视每年学生变化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进行核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免去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金额直接拨至区教育局,再由区教育局拨至各义务段学校。

各学校对区下拨的杂费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奖金、福利及其他方面支出。其中信息技术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学软件和资源、信息技术教学日常开支和维护费用。

五、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组织实施

区成立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监察、审计、财政、发改、教育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员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各街道、乡镇也应建立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宣传、组织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积极探索免费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

各义务段学校必须将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3天。学校每学期应掌握学生户籍变动情况,在学期内学生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在下一学期根据变动情况调整享受对象。

六、免费义务教育工作检查监督

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不定期地对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和挪用资金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区政府设立投拆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