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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考生在考试中犯规和舞弊,不仅直接干扰招生顺利进行,影响国家选拔人才,同时也暴露了考生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因此,一旦发现,一定要认真对待,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一、犯规与舞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考试犯规:
1、携带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2、随意讲话、喧哗;
3、用红墨水钢笔、红圆珠或铅笔(绘图可用铅笔除外)答卷;
4、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或准考证号,或在卷面上胡画乱涂;
5、考试终了时间已到,继续答卷;
6、旁窥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考试舞弊:
1、夹带并偷看书本和其他资料及类似的行为;
2、试场内传递示意试题内容的纸条;
3、抄袭别人答案或有意将答案给别人抄袭;
4、冒名顶替或换卷等;
5、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6、在评卷中被认为类同卷的;
7、有意在答卷中做明显标记的。
二、犯规和舞弊的处理原则:
1、出现上述犯规情形,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考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同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并记入《特殊情况登记表》,经教育警告不改,情节严重者,作舞弊论处。
2、凡属舞弊,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该科试卷作废、取消当年考试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准报考等处理。已入学者取消学籍。
3、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除取消当年报考资格外,三年内不准报考。并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舞弊的处理权限及手续:
1、凡属舞弊行为者,由监考人员提出口头警告,然后会同考点负责人填写《特殊情况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中招办。区中招办查核后,按规定作出处理。
2、凡在评卷中发现的舞弊问题,由学科组长会同区中招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