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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发展网络交易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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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发展网络交易监管意见

当前,互联网服务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消费投诉的新领域、新热点。网络纠纷投诉除了体现在网上购物外,由网络交易不规范所引发的商品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对网络销售及其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的规范。如何有效监管并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交易的主要形式。

网络交易的形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网上购买交易。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如淘宝网等)向经销商购买所需商品(交易双方是经销商与个人)。这类交易的经销商一般都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二是商家对商家的网上交易。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并履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行为。双方当事人一般均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三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向个人购买商品的交易行为(通常讲的个人对个人)。这类交易的行为主体大多数都没有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但是这类网络商品的交易量很大,目前占居网络交易主导地位,也是引发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难点的主要问题所在。

二、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

应该讲,网上交易和网上购物之所以趋热,是因为其交易形式具有其它交易形式所不能及的特点和优势:一是便捷。广大网民(消费者)通过网上查询,能快速查找到自己所需称心的商品。同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按交易程序和规范完成商品买卖,检索快捷省时,手续简单方便;二是价格便宜。(网络销售产品)因没店铺投资等成本因素,网络销售的商品价格比一般市场所销售的同类、同款、同型号的商品价格往往低许多,而且通过网上检索能够货比三家,消费者能够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这也是吸引消费者网上淘宝购物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款式新。网上所销售的商品,其款式、设计等往往比较新颖时尚,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四是款项支付方便、安全。主要由第三方担保并监督保证交易,如通过“支付宝”来完成最终的支付交易,即货到付款,也就是消费者验货后付款这种方式,只要操作规范,注意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避免网上购物风险。

三、网络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交易主体不真实(虚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是引发网上交易投诉的主要根源。根据受理的网上交易投诉的统计来看,被投诉方的单位和名称虚假的占相当大的比例。此外,消费者付款后的商品给付及质量验收无保证。如不少诈骗分子虚构合法交易主体,只收钱不给付商品或给付的是伪劣品;在商品交付过程中,通过物流企业送货的,常在先交钱还是先验收上扯皮等;

二是交易主体不合法。主要指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通过网络平台而完成的交易行为。这类交易行为的个人商品销售者,基本上都没有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无照经营。而这类群体十分庞大,人数众多、量大面广,给工商管理带来相当大难度。

三是利用网络交易,公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的经营者或个人销售者,在网上展示产品时,公开标明此产品是“仿品”,而且价格却相当便宜,诱导消费者购买。应该讲,“仿品”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因此,工商部门应对这类经营行为加强重点管理。

四是售后服务不到位。在所受理的网上消费投诉中,相当一部分是因网购商品售后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投诉。对于某些网络运营商(购物网站),相关执法机构难以用行政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只能靠销售商自身的诚信和信誉来保证。

五是虚假宣传。消费者网上购物大多数是看图买货,在网上看到的物品图片总感觉是精美无暇,但当拿到实物后感觉却大相径庭,无论是外观还是色彩,与网上所展示的图片效果差异很大。

六是低价诱客。很多喜欢网购的市民都有这种感觉,网上的物品价格大多偏低,甚至低得超乎想象,网上实物图片还非常精美,但是一分钱一分货,价格便宜其商品质地也会相对低劣,而这些所谓的物美价廉商品往往会通过网络的夸大宣传忽悠一部分消费者。

七是卖家信用等级掺水。网购也有许多的“托”,不少卖家往往会找亲朋好友来当“托”,对自己网上所宣传推销的商品进行点评和留言,当然这些点评说的绝对都是“过年话”,网站根据这些点评就会自动生成“卖家的信用等级”。一般的消费者看到“卖家好评”和“卖家信用”时,会放心的把货款汇到对方帐户,但这个信用等级的水分很大。

根据近几年受理网络商品交易投诉情况分析,网购商品类投诉呈现电子数码产品、金银首饰、珠宝类商品投诉较多;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类投诉相对较少。其原因是: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等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外观情况等容易辨别,因而消费纠纷较少。而电子产品、金银首饰、珠宝玉器类商品,其质量内涵很难从网张图像的外观上辨别,再加上一般的消费者大多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上当受骗自然常有,容易产生消费纠纷。

四、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的几点建议。

目前,对于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还比较困难,主要难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大多属个人行为,量多而分散,管理难度大。销售者大多数是属于个人行为,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处罚难于执行到位;二是经营地址不详或虚假。通过调查,大多数商品销售者详细地址没有在网上标明,而只标明省市等地区,这就给工商或消协处理和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难度。有的标明的则是虚假地址;三是不提供商品销售发票。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销售商或销售者大部分不提供商品销售发票或凭证。有的销售商虽承诺与商品一并送达,但在送货时大多并未兑现。这也给消协和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投诉带来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工商部门重视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通过制订相关法规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销售企业自律,接受消费者监督等基础性管理。并着重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是规范网络交易主体的资格。首先要把好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关,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规范网络交易的关键。要逐步建立网络交易主体许可准入或确认制度。凡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要在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领取“网络交易许可证”后,电信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网)方能为其开通电子商务平台,方可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法交易,并实行许可证代码查询制度。通过查询,迅速便捷的查找到销售商的相关真实信息,以方便工商行政监管和处理消费者的申、投诉。

二是规范网络交易规则。要制定消费者网上购物退、换货制度,对进入网络交易的各类主体实行保证金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是规范网络交易商品的给付规则。要借鉴一些网络运营商好的做法(如支付宝),与金融部门相配合,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建立工商、电信、公安、消协联动机制。要建立信息互通管理机制。工商、电信、公安、消协等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所掌握和发现一些销售商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通报,并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销售商的行政处罚。电信部门根据工商部门行政建议,对严重违法和侵权的经销者或个人商品交易的网站平台予以清理或关闭,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公安部门应对网络交易中发现的网络交易行为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五是加强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一)要重点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监管(做好消费警示)。对属于全国性商品交易的网站进行重点监督,对加入其网站的销售者入会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建立网络交易行为监控体系,发现问题及时警示并予以纠正,构成经济违法的,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网站运营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二)要定期消费警示。工商、消协要建立网上交易行为诚信警示平台,定期网上购物的消费警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案件予以网上公开披露,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就目前来讲,消费警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醒消费者网上购物如何规避风险。首先,要从源头上尽量避免网络诈骗的发生。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前要仔细审核交易对象的主体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内容。对于陌生的商家,要注意其网址上是否提供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必要时应打电话对经营者的身份予以核实。其次,在支付货款时要注意保留凭证。如果用信用卡支付,最好使用专用的一个帐户,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现金。如果使用第三方交易,也要注意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在购物时,尽量使用支付宝付款,这样会有一定的保障。如今年__月_日,*消费者*在某网站上向*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暖风机,价值___元,当时是通过网上银行转入对方帐号的,付款之后*商贸有限公司说没收到钱,消费者*出示了付款凭证之后该公司又说已经给消费者*发货了,可是消费者*到__月__日仍未收到暖风机。消费者*要求*商贸有限公司出示发货的快递单号,但是该公司不接消费者电话。所以消费者*根据该公司的归属地,投诉到*市*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该公司发货或者返还货款。接到投诉后,*区消协立即与在*的消费者*联系,了解详细情况后,立即与*的该商贸公司联系得到核实,要求该商贸公司立即将暖风机以快件方式发给消费者*。经*区消协的协调,远在*的消费者*第三天就收到了其网购的暖风机,并对*区消协负责任的工作精神表示感谢。

网络购物时尚、便捷,但也有风险。消协提醒乐于网购的消费者在充分享受网购愉悦的同时,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消费,做到货收到后还要仔细核实,看货品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有无质量保证书、保修凭证等,同时要注意索要、查收购物发票和收据。在网上购物遇到产品质量等相关问题时,可与卖家所属地的工商或消协联系,也可与网站的消保联盟联系,以有效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