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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技术改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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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技术改造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加速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加大我市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特提出扶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教兴市”和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为指导,抓住当前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我市现有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实力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产品为龙头、创新为核心,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产业层次和工业经济整体素质,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在“320”工程企业的基础上,形成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占有份额大,技术开发能力强,发展前景广,在行业中占领先地位的百家优势企业,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实力,实现我市工业经济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高的根本性转变。

二、重点企业的认定条件

自*年起,三年内在市辖国有、集体、乡镇、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等(不含市里已重点扶持并已实行一厂一策的企业)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中选择近百家重点企业,按照“重点扶持、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对其技术改造项目加以重点扶持。重点企业的认定条件为:

1.企业的发展目标明确,有三年以上的总体发展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2.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总资产1亿元以上,所有者权益4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年利税总额*万元以上;拥有著名的品牌、商标,发展前景看好。

3.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上规模:已列入“320”工程,且技改项目单体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三年内累计技改总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重大结构调整项目,且技改单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三年内累计技改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资产重组或移地改造项目,且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企业的项目资金70%必须用于购置先进设备和技术创新上。

高新技术企业和重大结构调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选。

三、重点企业的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经委(计经委)、财政局联合审核推荐上报市属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经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重点企业申报时间为上年11月份,并于当年3月底前予以公布。

四、激励政策

⒈对重点企业中的市属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80%贴息,其中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0%贴息;对重点企业中的县(市)、区属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贴息,其中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60%贴息,县(市)、区财政分别按30%和40%配套贴息。贴息额的计算方法为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乘以贴息率。贴息年限为一年(单体企业最大的贴息额控制在600万元贴费总额以内,高新技术企业按上述标准控制在700万元以内)。

对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完成计划总投资的40%以上后,企业即可获得80%的贴息资金。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结算贴息余额。县(市)、区财政贴息应同步到位。

⒉重点企业的项目新增实现利润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项目新增利润专项用于企业归还国内银行技改贷款,直至项目贷款本息收回。

⒊重点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按25%的折旧率实行快速折旧。

⒋各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贷规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5.各有关部门增加对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各类培训、考察、进修等机会,对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的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要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6.对一批上规模、上档次、有影响的优势骨干企业,为加大培育力度,可采取“一厂一策”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五、重点企业项目管理

⒈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明确奖惩,责任到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从立项到建成投产的全部责任。市经委、财政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要简化手续,及时兑现政策,并视项目变化作出调整或处置。

⒉企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要全额用于技术改造或归还银行的技改贷款。市经委、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资金全额收回。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