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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强中等职教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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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强中等职教发展意见

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现就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长期坚持积极发展中等职业的方针

(一)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和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中职业教育,对于加快普及高中段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把它作为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要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面向企业,面向经济,面向现代化,努力培养与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二、加快宏观调控,大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

(三)各地在加快发展高中段教育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对初中后分流的宏观调控,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占高中段招生总数的50%以上,促进普教职教协调发展。省级教育强县应率先垂范。凡当年中职招生比例低于50%的,不得申报教育强县;评上教育强县(市)后连续两年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教育强县"称号。

(四)各地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当地实际,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十五"规划。通过增加投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上规模、上水水平。到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均规模要达到1200人以上,每一个县(市)要集中力量办好1-2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省建成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100所。对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给予调整,或取消独立颁发中职毕业文凭资格。

(五)市、县政府要统筹本地各类公办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打破条块分割,通过合并、联合、迁建等多种形式,盘活并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土地、房产等教育资源置换的收入,必须全额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未经市、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移作用。

三、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要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公民合办"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中等职业。要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对于办学质量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推进人事、分配再度等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后勤报务社会化。各地可选择部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投资和管理。在改制过程中,政府要在投入上继续支持试点学校的发展,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妥善处理教师的待遇问题,防止国有校产流失,确保学校稳定。

(七)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与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企业资助学校优化实验实习设施,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中等职业学校要围绕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鼓励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组建以省级重点职校为龙头、有关学校和企业参与的职教集团,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八)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允许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允许学校免试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允许省一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示范专业面向全省招生。

四、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

(十)各地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应逐年增加,并确保其占同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城市教育附加费应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职工工资由当地财政统一发放。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普通高中。

(十一)各地应按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教育经费,其中的50%市、县两级政府统筹,主要用于中等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实训设备的添置。具体统筹办法由市、县政府负责制定。

(十二)各地要努力盘活现有教育存量资源,通过异地迁建、土地开发等多种途径筹措建设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教育发展公司,以现有校产作为资本金,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各类银行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支持学校建设。财政安排的学校基本建设部分拨款可以改为贷款贴息。

(十三)境内外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捐资或投资兴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浙政发[*]27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各级政府要重视、鼓励和支持涉农专业的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减免学费等多种途径,鼓励学生报考涉农专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学校的联合办学,合作培养涉农专业成效显著的职业学校,在确定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示范专业、推荐保送生直升高职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营造中职毕业生良好的就业环境

(十五)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依法加强劳动监察,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不得录用,不得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

(十六)中等职业学校要把中级技能证书获取率和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切实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提供便利条件,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初级或中级起等级,在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转变用人观念,克服人才"高消费"倾向,营造中职业毕业良好的就业环境。积极鼓励中职毕业生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和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工作,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学校要允分利用人才、劳动力市场,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推荐和服务工作。中职毕业生在城镇有固定工作和固定住所的,允许随迁户籍关系。

六、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办模式多样化,构建人才成长立安桥

(十八)坚持中等职业教育主要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同时,要努力拓宽中职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途径。"十五"期间,全省面向中职生的高职对口招生数占高职招生总数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在进一步完美"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试点的同时,允许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进行"五年一贯制"教育试点,面向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教育功能,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开考模式的基础上,开考与中职相衔接的高职类专业,为学有余力的中职在校生和毕业生提供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综合改革实验班。支持省级重点中点中等职业学校与当地的重点高中发挥各自的优势,联合创办综合高中,探索新型的普职沟通的教育模式,为学生提供升学和就业的多种选择。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的弹性学制的试点。

(二十)中等职业学校应在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面向社会积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班,为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在职、转岗、下岗人员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

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

(二十一)各地要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引导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广大教师要热爱中等职业教育,自觉提高自身的师德修养,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二)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人才引进和在职教师的培养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队伍。尤其要加强"双师型"教师的中青年教师参加企业生产力实践。允许学校不受编制身份限制,面向企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师或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基地建设。各地、各学校都要制定职教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并认真予以落实。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改进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职务评审办法,组建省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鼓励专业课教师朝"双师型"、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

(二十三)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加强专业建设,优化实验实训设施,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努力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十五"期间全省要集中力量建好100个省级示范专业,实现中等职业学校"校校通",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