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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电气化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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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电气化建设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加快全市新农村电网建设,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浙江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意见和标准》(浙经贸[20*]556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浙经贸电力[20*]247号)和《*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温经贸[20*]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积极实施“两改一同价”工程,即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工程,初步解决了农村电网薄弱、供电能力差等突出问题,基本理顺了城乡电力管理体制,实现了城乡居民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效减轻了农民用电负担。但必须看到,当前我市农村电气化整体水平还不高,农村电网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农电管理体制亟待进一步完善,农村电气化整体水平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还不相适应。面对新形势要求,要提高对新一轮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攻坚克难,努力提升我市农村电气化的整体水平。

(一)建设新农村电气化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推动农村电网建设,改进农村供电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建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建设新农村电气化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在巩固“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快我市新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优化电网结构,降低电能损耗,拓宽农村电力市场,提高电能质量、供电能力和用电水平,提升农村电力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质量,为全面实现新农村电气化打下坚实基础。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人均年用电量达到4905千瓦时,全市农村人均年用电量达到560千瓦时,农副产品加工基本实现电气化,农村电网布局适应农村经济发展,20*年通过“新农村电气化县”验收,建成“新农村电气化乡(镇)”12个、“新农村电气化村”274个。

二、基本要求

(一)加强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新农村电气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按照新农村电气化县、乡(镇)、村的建设标准和实际情况,编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电气化县、乡(镇)、村的建设目标,按照“示范先行、秩序渐进”的原则,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试点工作,要求今年各乡镇、村确定进行试点的,力争年内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并在取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市新农村电气化的建设。

力争年内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并在取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市新农村电气化的建设。

(二)加强新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农村电力供应。在巩固“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基础上,农村电网建设着重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降低耗能、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的坚强农村电网上下功夫,实现35千伏变电所双电源供电,县城网主干线采用环网供电,10千伏线路的供电半径不超过15千米,低压不超过0.5千米,通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形成一个坚强、可靠的农村电网。

(三)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两改一同价”工作结束后,农村用电管理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村居民享受县城居民同等用电待遇。但由于农村电力设施产权的变更,农村电力设施保护任务更加复杂繁重,电网建设工作中的政策处理难度加大。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各地要及时成立村和乡镇用电管理协调小组,为理顺供电秩序,化解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困难,营造和谐的农村供电环境发挥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四)精心组织新农村电气化的建设。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经贸、农办、电力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经贸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专家对新农村电气化的验收,对达到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标准的乡(镇)、村发文命名,协调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等;农办的只要职责是协调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计划的衔接,督促成立新农村用电协调管理组织等;电力部门是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主体,主要职责是编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方案,加强供用电管理,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按考评标准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三、考评办法

(一)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分为三级: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农村电气化乡(镇)、新农村电气化村。对新农村电气化达标的县,由省经贸委、省农办、省电力公司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称号,同时由国家电网公司对承担其供电任务的县级供电企业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达标的乡(镇),由市经贸委、市农办、电业局授予“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称号,同时由省电力公司确认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授予承担供电任务的供电(营业)所“新农村电气化乡(镇)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达标的村,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授予“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

(二)“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考评,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市经贸委、农办、电业局审核推荐,由省经贸委、农办、省电力公司组织考评验收。

(三)“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的考评,由县(市、区)供电(分)局、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县(市、区)经贸局、农办审核推荐,由市经贸委、农办、市电业局组织考评验收。

(四)“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考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组织考评验收。

四、奖罚与其他

(一)对已列入“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计划或被命名为“新农村电气化”称号的县、乡(镇)、村,在建设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由省电力公司筹集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新农村电网建设,并优先安排“千村示范、万村政治”工程建设项目。

(二)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乡(镇)、村和“新农村电气化示范单位”的电力企业,如发生严重影响的行业作风不正、服务不良、损害“三农”等事件和在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新农村电气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