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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农村公共卫生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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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农村公共卫生发展意见

各村双委,镇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0号)文件精神,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现就加强我镇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为目标,以省政府确定直接面向农民的三大类12个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立和完善镇、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现状得到进一步改善,各项卫生健康指标达到省级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寺主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二)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三)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创建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强农村卫生基础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形式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建设。以食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为重点,全面加强对农村食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卫生监管,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五)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快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集中力量办好镇卫生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变。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六)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与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加强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切实做好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

三、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建设

(一)强化镇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二)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根据卫生卫生管理工作。根据卫生区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村两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做好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中心村要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它村办好村卫生室,为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各行政村确定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领导做好日常工作。

(三)镇卫生院主要承担所辖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和配合镇政府做好改水、改厕和除“四害”、环境卫生整治等公共卫生问题的技术指导,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日常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管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在镇卫生院、村两委会的管理和指导下,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诊治、转诊和健康教育,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四、加强“三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一)加强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1、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和管理机制改革。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和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理顺镇卫生管理体制,要集中力量办好镇卫生院。

2、加强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装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原则上镇卫生院要装备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X光机、B超、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等设备。要按照省“200强”卫生院的建设标准加强标准化卫生院的创建工作。

3、深化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革用人制度,打破全民、集体所有制等身份界限,全面推行人事制、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分配制度,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以岗位工资制为基础的绩效工资制,根据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实行按劳分配。对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公开竞聘制,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4、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农村卫技人员素质。农村卫技人员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要有中长期规划。在农村新设置的个体诊所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新设置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2010年,全镇农村卫技人员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率达到85%,乡村医生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率达到90%,并基本取得全科医生岗位证书。开展卫生扶贫、卫生下村、巡回医疗等活动。要鼓励卫生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卫生院。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

1、创新模式,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主动性和连续性。在镇卫生院推行全科医学的服务模式,实行从坐病人向主动上门服务转变,从单纯为病人诊治转向为全体农民主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推行社区医生(护士)责任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按照1名社区责任医生服务1000—2000名农民的标准配备社区责任医生,通过社区巡诊、电话诊治、急症呼救和家庭病床等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建立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级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主动性和连续性。

2、严格标准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要细化标准明确责任,强化考核,认真做好省政府确定面向农民的三大类12个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工作。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按照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标准,落实各项制度,做好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3、加强协作,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嗡共卫生管理工作,通过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认真实施免疫规划,使外来适龄儿童享受当地儿童一样的免疫预防。建立和完善流动孕产妇的居住地管理制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落实外来人口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工作。

(三)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化建设

1、健全管理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7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管理机构和信息化建设。严格资金管理,做到当年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充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行情况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受益面,提高农民的满意率。

2、做好健康体检。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政府负责提供两年1次的免费体检。健康体检项目包括物理检查、三大常规、胸透、B超和心电图(胸透、B超和心电图三选二)五大项,其中对7岁以下儿童按照儿童系统管理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对中小学生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要求实施体检。为保证健康体检经常性开展,镇卫生院应成立农民健康体检中心,做好健康档案建档与连续服务工作。

五、创新服务机制,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一)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各中心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以及社区责任医生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责任医生要及时上门宣教,并为社区、行政村开设健康咨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卫生服务。到20*年底完成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0—3岁儿童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健康体检。为农村孕产妇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提供产前产后上门访视和产后的一次常规检查。为育龄已婚妇女每3年提供一次常规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年人督导服药。开展春秋两季的查灭螺工作,开展血吸虫病监测和晚血病人的治疗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咨询,协助做好艾滋病自愿监测工作。社区责任医生要做好精神病人的监护指导和指导服药治疗工作。

(三)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镇卫生院要做好传染病疫情直报工作,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要承担或协助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它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一)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平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考核。镇政府每半年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服务模式转变和直接面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