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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两委、办事处党总支: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民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委办发[20*]216号),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本镇村级财务指导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一)“中心”的主要职责:
1、各村的财务会计核算,做到按月或按季记帐,帐目清楚。监督各村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各村的财务收支帐目,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2、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3、负责并指导做好各村的财务公开,确保按季或按月进行财务公开。
4、负责村报帐员队伍建设,指导村级财会人员记好相关的明细帐目。
5、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工作。
6、建立村帐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报帐员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出纳工作,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好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当日现金、存款金额。
2、各村每月或每季须到“中心”结帐一次,每月25-31日为报帐日,报帐员填好出纳日报表,报帐时须携带经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审核过的票据,以及现金、银行日记帐,省统一收入发票,资金使用申请单,现金、转帐支票存根,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等。
3、负责记载村级财务辅助帐,包括内部往来明细帐、应收、应付款明细帐等;负责村级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结算,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等工作。
4、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文书及档案工作。
6、负责做好镇政府布置的各类年报及报表。
二、村级财务预决算的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预算、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和支出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
3、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预算、决算方案均在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并于每年二月底报“中心”、镇农经站备案。
4、每年年终,“中心”根据各村年度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收支决算,并将决算向村民公布和说明,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各村的货币资金一律由报帐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
2、各村收入款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准以存折形式存款,不准多头开户和公款私存。
3、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出纳库存现金限额3000—8000元。超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实行非现金结算。
4、村使用资金,由村主任签发资金使用申请单,大额资金领取须经村书记同意(原则上3万以上,具体限额以各村财务规章制度为准),村报帐员方可开具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5、各村报帐员要逐笔依次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同时,做到帐帐、帐表、帐款相符。
6、村干部报酬(包括工资、误工、通讯费等),年初列入预算,年终兑现。定额工资或误工补贴、通讯费等由村双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中心备案。
7、任何人不准挪用或私自借用集体资金,因公务需要的暂借款经批准后领用,须报“中心”入帐。在公务办理完毕一个星期内,必须办理结算,不准白条抵库。
8、任何人不准以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单位贷款提供担保。
四、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各村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勤政廉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2、村民委员会必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财会工作,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多头审批。
3、财务审批权限以每笔开支业务为单位,开支审批限额根据财经制度由各村自行规定。
4、村干部报酬、通讯费、差旅费等标准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超规定开支。
5、开支业务需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中心”严格审核后入帐,凡手续不齐全,村报帐员有权拒付,“中心”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汇报,提出纠正意见,及时纠正。
6、涉及大额村集体资金发放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提交分配方案,并经镇分管领导审批。
五、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1、村必须建立和健全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并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
2、开展民主理财,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委会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改进,并将结果反馈给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
3、村财务开支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开支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开支,以及广大村民关注的开支,应专项向村民公布。
4、财务公开由“中心”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由各村在村固定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
5、每月10—15日为村财务公开日,由村主任、报帐员、村民民主监督委员会、中心盖章后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票据管理制度
1、各村必须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买、自制的收据发票。
2、收据由“中心”统一管理,并建立收据领用登记制度,包括领用时间、数量、收据号码、领用人签字以及回收核销等内容。
3、村按票据领用的先后顺序开具票据,并将开具完毕的票据及时交“中心”登记核销。
七、档案管理制度
1、“中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中心”建立的会计帐薄,分村专柜存放,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2、对原有村经济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及其他文书资料等要装订成册,专柜存放,由村落实专人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