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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很快,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办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多形式、多渠道办园格局。但是,发展与管理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一)幼儿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幼儿教育,对儿童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对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对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要把提高幼儿教育的发展水平作为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和“教育强镇”创建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要紧紧围绕教育现代化目标,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努力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面向0—5周岁儿童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幼儿教育格局,基本建立起结构布局合理、管理体制完善、师资队伍优化、保教质量优良、充满生机活力的具有*特色的现代幼儿教育体系,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到20*年,全市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5%,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3所,温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5所,*市一级幼儿园10所;各乡镇均要创建符合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全市幼儿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8%,60%以上的园长和4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大专学历;培养一批学历层次较高、专业知识和基本功扎实,具有良好师德和较强教育能力的名教师和若干名具有较高的现代科学管理水平的名园长。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乐成、虹桥、柳市、北白象、翁垟和黄华镇要积极整合幼儿教育资源,合理调整网点,幼儿入园率要达到99%以上,并积极探索0—3周岁幼儿早期教育;双峰、智仁、四都、仙溪、龙西、镇安、雁湖、岭底、城北和福溪等乡镇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5%,其他乡镇要加快薄弱幼儿园的建设,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学前三年入园率要达到90%。
二、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185号)文件精神,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全市各托幼园所(班)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幼儿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申报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要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招生办园。市发展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及工、青、妇团体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幼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公办幼儿园通过公有民办或民办公助等形式主办、承办或兼并较薄弱幼儿园,把幼儿园做强做优做大。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创办幼儿教育机构,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引进和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工作,鼓励公办幼儿园教师和幼师毕业生到成规模上等级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任教。民办幼儿园在招生、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教师培训、分类定级、教育科研、建设用地、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根据《温州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定期进行检查,对条件不合格、保教质量低下、保教费没有按比例投入改善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销证、取缔处理。
(四)建立起乡镇政府领导下的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学校)为中心的幼儿教育业务管理和指导网络,实行全乡镇幼儿教育统一管理、教师工作统一考核、办园质量统一督导评估的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努力促成当地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改造成为本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命名,园长原则上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任免。
(五)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部《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套建设好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划方案要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参与幼儿园建设设计方案的会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对已规划好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对不按要求实施建设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拓宽渠道,努力加大幼儿教育经费投入
(一)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事业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教育行政部门所需的幼教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支持有关教学实验、培训、评估、表彰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要继续扶持幼儿教育,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家长自愿捐助幼儿教育,切实落实温政发〔20*〕18号文件规定的对捐赠者的优惠政策。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包括幼儿保教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者负责。民办幼儿园必须切实建立社会力量办园教师的保险体系,为保教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二)建立按合理保教成本收费的制度。财政和发展计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收费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一)广泛深入开展幼儿园教师敬业爱岗、乐于奉献活动,把师德作为聘任园长和教师的首要条件。要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资格岗位职责要求》。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及民办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保教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实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定挂钩,职称等级与工资挂钩。
(二)继续做好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及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对未参加岗位培训的园长,要限期参加培训;对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限期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要通过评估、年检等措施,督促广大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和在职培训,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做到每五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幼儿教师文化素养和专业理论水平。
(三)认真执行《教师法》,重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在进修培训、表彰先进、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住房等方面,幼儿园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五、保教结合,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要规范招生工作,严格招生和宣传广告审批制度,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悬挂、张贴招生和宣传广告。
(二)积极开展幼儿园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严格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设置幼儿园课程,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教材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落实。提倡广大教师立足本园实际,开展教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防止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活动进入幼儿园。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到幼儿园设立所谓科研、训练基地,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擅自利用各种“实验”招牌进行招生。
(三)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要把幼儿园的师生安全工作当作幼儿园的头等大事来抓,加强园舍安全的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教学活动中师生安全的保障措施。幼儿园要努力做到就近招生,市一级以下的幼儿园禁止添置、更新幼儿接送车,市一级以上的幼儿园要尽量减少用车接送幼儿入园。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定期检测;驾驶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驾驶证,并且有三年以上驾车资历;幼儿用车必须一人一坐,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幼儿,必须有幼儿园教职工在车内监护。坚持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验证发证制度,加强幼儿园食品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幼儿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