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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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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2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点起步,扩大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市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

(二)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市、乡镇两级政府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三)市级统筹,保障适度。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以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四)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

三、实施步骤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步骤为:

(一)试点阶段:20*年,在*、*、*等3个乡开展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二)推广阶段:20*年,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铺开,*、*、*、*、*、*等6个乡镇开始实施,农业人口投保率不低于70%,村覆盖率达100%。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所有乡镇全面实施,要求全市农业人口投保率达80%以上,村覆盖率达100%,并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四、资金筹集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和市、乡镇两级政府资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个人缴纳资金。农民个人缴纳资金按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的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缴纳,每人每年最低不少于10元。乡镇企业中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出的农民,要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执行当地乡镇政府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无法承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解决。

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是农民对自身健康的投入,属于个人医疗消费性支出,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由所在村委会单独收取,上交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再由乡镇医管会上交市医管会。乡镇医管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医管会和市医管会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村集体扶持资金。村集体的筹资比例由各乡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由村民委员会上交乡镇医管会,再由乡镇医管会上交市医管会。

(三)市政府、乡镇政府财政补助。市、乡镇两级政府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合计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0元。市政府和乡镇政府的出资比例根据各乡镇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确定。*、*、*、*、*、*、*、*、*、*、*等11个山老区乡镇及*镇*片、*镇*片全部由市政府补助;*、*、*、*、**、*、*、*、*、*、*、*等乡镇以及*镇(除*片)、*镇(除*片)由市政府补助80%,乡镇政府补助20%;*、*、*、*、*等5个镇由市政府补助70%,乡镇政府补助30%。

(四)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支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五、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

根据“量入为出、合理支付、节约使用、民主监督”的原则使用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资金使用: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使用采取市、乡镇两级补偿方式。统筹资金起付线为1000元。乡镇级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由市医管会专户划拨到乡镇医管会专户,用于合作医疗参与者全年累计住院医药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0以下的补偿;合作医疗参与者全年累计住院医药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由乡镇审核后统一报市医管会,由市级负责补偿。

(二)医药费补偿范围及比例:医药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三大类)报销范围可参照公费医疗管理及有关规定,由乡镇负责补偿的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为10%-30%;由市负责补偿的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为20%-40%,全年个人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0元。一般情况下,外出住院治疗必须经当地乡镇卫生院批准,但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务工经商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予以补偿。

(三)两年未报销医疗费用的合作医疗参加者,可免费享受一次体检。

六、加强领导,建立管理和监督机制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一)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实施合作医疗是政府行为,市政府将建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由市卫生局在其本系统内调剂解决。各乡镇要相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乡镇政府领导、村干部、防保站或卫生院负责人、村民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医管会的职责是:制定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实施情况,审核资金的管理使用,向同级政府作出工作报告;医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年的工作,研究当年的工作。合作医疗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总结经验、交流信息。

(二)建立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要确定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防止基金超支和过多结余。各乡镇的合作医疗资金要统一上交市医管会,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年滚动使用。要建立资金筹集、就诊转诊、卫生服务、费用报销等各项制度。要坚持民主监督,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账目和报销人员名单及金额,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不浪费、不挪用、不流失。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不得从筹资款中开支。

(三)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以乡镇卫生院、防保站为重点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和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各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努力降低医疗费用。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订本乡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