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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发展政策性保险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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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发展政策性保险管理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7号)、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2007〕1号会议纪要和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农业经济发展保持良好势头。但是,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属自然灾害多发区,目前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农民“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大力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完善农村保障体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因此,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正确把握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

我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采取“政府推动+共保经营”的运作方式。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动,把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政府给予政策性支持,保险公司负责市场化运作,农民自愿参与,其中政策性支持主要包括财政补贴、以险养险、政策指导推动等。

(一)基本原则。以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有限风险与责任分担相结合。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实施全省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封顶方案,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可持续发展。

(二)参保险种标准。保险业务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具体经营。试点阶段我市准许参保的农险品种为水稻、蔬菜(瓜果)大棚、生猪、鸡、鸭5种。水稻每亩保险金额400元;蔬菜(瓜果)大棚每亩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其中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200元,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瓜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种猪每头保险金额最高1000元,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最高600元;肉用鸡保险金额为10元/只,种鸡和蛋鸡保险金额为20元/只;肉用鸭保险金额为8元/只,种鸭和蛋鸭保险金额为20元/只。

(三)参保对象和条件。保险对象主要面向农业龙头企业、规模经营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水稻要求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蔬菜(瓜果)大棚5亩(含)以上、母猪要求养殖10头以上、育肥猪要求每批50头或年出栏200头以上、鸡和鸭要求单个场(户)存栏种鸡(鸭)或蛋鸡(鸭)2000只以上或存栏肉用鸡(鸭)8000只以上。原则上要求各乡镇各险种参保面要达到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总数的50%以上。

(四)补贴办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保费补贴,其中水稻保费补贴80%,蔬菜(瓜果)大棚保费补贴50%、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附加险保费补贴50%,生猪、鸡、鸭保费补贴60%。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五)风险管理。实行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市共保体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专户管理。全市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市财政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分担。

在全市农险赔款总额超出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

(六)投保受理。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由当地乡镇、村共同负责,由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办小组负责登记、造册、收费、统计和汇总,收取保费统一送交*人保财险支公司。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5%支付费用。

(七)报案处理。*人保财险支公司接到投保人出险报案后,要及时派人会同乡镇农业保险协办小组人员做好立案、查勘、定损等工作。如遇争议,按照乡镇和市的顺序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由投保人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理赔支付。当灾害发生时,*人保财险支公司须按保单列明的赔偿责任和限额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确定赔付金额、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先由*人保财险支公司向投保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省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要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列,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三、认真落实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市政府与有关乡镇签订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项目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并列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增开信贷业务。为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把农业生产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条件,对投保人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市农村合作银行要开展保单质押业务,投保人凭保单可申请办理质押贷款。

(三)建立工作机构。各乡镇要建立由分管副乡镇长为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协办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镇农技站、财政办、政法办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办小组成员由乡镇农科员、畜牧兽医员、政法办人员等组成,其职责:一是协助*人保财险支公司代收保险费、报案查勘和理赔定损等工作;二是公正做好赔偿争议的调解工作。为促进协办工作的开展,市里将建立必要的工作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

(四)支持以险养险。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全市范围内凡有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统一由市共保体承保,保险费率按省保监局指导费率承保。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共保体开展农村建房险及其他涉农险业务。

(五)建立预警机制。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预警和运行监险体系,共保体在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分摊表及清单等资料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监审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要建立领导机构。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全市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了由胡成剑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事务。市农业局组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落实工作。组建*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人保财险*支公司和农技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和帮助乡镇做好重大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和争议调处工作。各乡镇要将试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有关领导要深入调研,了解实情,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成员职责,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特别是要做好理赔支付比例方式等方面的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投保农户充分了解参保信息,取得广大农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通力协作,明确职责。*人财保险支公司负责做好与各家保险公司的协调和保费、赔款分割等工作;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经办人员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知识和保险实务操作培训,增强业务水平;要虚心倾听基层干部和农户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市委农办、市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工作,通力协作,为圆满完成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任务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