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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实现20*年初步建成生态市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生态建设资金筹集
(一)建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一是从20*年起,市、乡镇两级政府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生态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等),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的生态农业建设资金。二是从20*年起,市、乡镇两级政府结合工业技改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的生态工业建设资金。三是在城市建设维护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排污费、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出让收入等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生态建设资金。四是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和国家专项资金补助。
(二)积极争取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林地、矿山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贷款的融资渠道。
(三)大力推进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和环保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和推广通过水权转让、矿业权招标拍卖等方式筹集生态建设资金。
(四)通过财政扶持等政策,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市建设。
(五)逐步建立生态资金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二、生态建设政策措施
(一)鼓励发展生态农业
1、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支持发展高效农业、推广农业喷灌节水措施;鼓励在交通干线两侧进行坟山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荒山造林;鼓励在适宜地区合理开发荒山荒地,建设水(干)果、茶叶和多年生药材等基地。凡从事上述农业生产或绿化造林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按市政府原有的扶农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2、大力支持畜禽养殖业生态化改造。凡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做到污水达标排放或农业浇灌利用,猪粪无害化处理并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30%的补助。凡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常年存栏量1万羽以上的养鸡场,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30%的补助。以上农业养殖项目若与无公害蔬菜(或其他农作物)基地就近构成完善生态物质循环链,做到废水与畜粪综合利用、沼气能源利用、废水与固废零排放的,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80%的补助。
3、“万里清水河道”水利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和水保工程)采用了生态化设计,农村河道整治以清淤与植被固岸为主、城市内河固岸采用多孔设计或植被固岸,较好地保护了河岸带与河滩的生态功能的,按工程轻重缓急程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市政府年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执行。
(二)大力发展生态工业
1、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或获得省级新产品鉴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其工艺或产品对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有积极作用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1*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2、凡投资建设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加工厂(仅限于回收市域内农用薄膜),根据其建设投资规模和回收能力给予投资主体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3、凡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4、凡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凡按规定需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或总量小于标准值(或核定量)5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中,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重污染企业,根据其排放污染物削减量,另给予清洁生产奖励。
(三)积极推进人居环境生态化建设
1、根据《*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态乡镇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论证的,给予相关乡镇编制经费补助2万元。
2、通过*市级以上生态村验收的,予以奖励0.5至1万元。通过*市验收并获得*市生态乡镇称号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创建乡镇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获得省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再予奖励4万元。
3、支持新农村建设、旧村改建与村庄环境整治,凡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并启动旧村改建和环境整治,通过全面小康新农村验收的,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快旧村改建与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办〔20*〕37号)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4、凡列入奔小康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按规划要求建造污水无动力厌氧净化池的公厕,按净化池池容每立方米补助200元。
5、乡镇建成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由各村收集、乡镇集中填埋,渗漏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市生态办验收后按渗漏液处理能力每立方米补助1000元,运行费用每年每立方米补助1元。
6、符合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条件的县乡通村公路,其路基改造经验收后,达到技术标准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发〔20*〕49号)执行。
7、凡被评为*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社区”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0.5万元;被评为浙江省级以上“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社区”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1万元。
8、鼓励在相对独立的住宅小区、学校、行政办公集中区、商业集中区、宾馆等用水集中单位推广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技术,解决水资源短缺与生活污水污染问题。凡实现小区内污水处理后回用40%以上的单位,按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
(四)加快修复矿山生态环境
采矿权人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及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修复治理任务的,治理备用金全额返还。对已关闭的矿山进行生态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矿山规模大小(按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计算)给予适当奖励。
(五)鼓励发展生态旅游
1、按国家绿色景区评定标准进行垃圾回收处理的旅游区,给予适当奖励。
2、积极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经省绿色饭店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绿色饭店”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资金管理
(一)加强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使用按照“投入渠道不变、建设内容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管理责任不变”的原则统筹安排,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二)凡符合享受本政策的生态市建设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已明确出资渠道的,由相应部门负责,并报市生态办备案;未明确补助和奖励渠道的,经市生态办和财政局审查后,共同行文报市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在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中解决。
原已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不予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