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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发展就业再就业实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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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发展就业再就业实践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资源,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我市第二、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吸纳劳动力的优势,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已经取得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积极引导各类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年至20*年,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5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1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5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3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有机联系。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第二、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推进“请进来、走出去”战略,大力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开发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要优先安排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每月300元)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困难的“4*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无单位依托,主动申报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由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

4.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所需资金可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5.继续加强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建立相应的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在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设立市就业再就业援助中心,具体负责为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再就业援助事项。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机制。在就业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九)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经失业登记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人员,因长期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经市就业管理机构确认,可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应作为新增失业人员进行登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并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35号)的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自收自支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其每年介绍成功的数量,给予专项补贴,并逐步向定额补助过渡,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要严格按照温委发〔20*〕109号文件第15条规定的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乡镇、社区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十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训练中心、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再就业指导培训、档案管理及相关的再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上述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再就业指导培训、档案管理及相关再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训练中心、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和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及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建设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及我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20*年至20*年市本级要建成初具规模的劳动力市场,并与上一级及周边地区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且逐步向乡镇和社区延伸。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要紧紧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积极打造网上招聘求职服务,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的总体效率。

(十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达、从业人员较多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和馨行动”,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十五)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

(十六)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七)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促进就业,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继续发挥市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和市民教育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就业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要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选择部分培训项目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以调控就业转失业人员为重点,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乡镇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十一)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四)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考核的重点是失业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含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乡镇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将市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定期分析就业再就业工作形势,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十八)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相关负责人组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九)市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支出范围,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年至20*年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经费350万元。此外市财政每年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各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加强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广泛深入开展我市就业形势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宣传以及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十一)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