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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建设用地复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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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建设用地复垦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98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263号)、《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标准农田若干政策的通知》(浙土资发〔20*〕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政策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对象

(一)建设用地复垦对象必须是本市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或村庄建设规划等确定实施复垦成耕地的建设用地。主要有:撤并的自然村、迁移的行政村实施复垦、零星宅基地退宅还耕;旧村改造宅基地退宅还耕;废弃的企业用地复垦;避险移民安置村建设用地复垦;其他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复垦。

下列土地不纳入复垦范围: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的土地、河道;现状为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详查图无法确认建设用地的。

(二)复垦后的土地必须是联片面积不少于3亩且适合耕作的水田或旱地,坡度一般在15度以下,最高不超过25度,质量应达到造地改田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村委会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申请、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经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村委会应确定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与使用负总责。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与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应负责任。

(二)乡镇政府要充分挖掘当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落实建设用地复垦任务。要帮助做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组织实施与政策协调,督促项目按时完成,监控工程质量,督促农民做好垦造后耕地的耕作生产;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工作,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自查并申报初验工作;加强辖区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成本核算与资金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项目调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告知村委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形图勘测与规划方案设计。同时要加强建设用地复垦业务指导、技术咨询、进度与质量督查,牵头组织方案会审,将会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监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部门有关人员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核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使用台账,定期将指标收购与使用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使用情况,将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费划入“造地改田资金专户”。

(五)严禁单位、部门弄虚作假,骗取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三、政策措施

(一)宅基地(村庄)复垦成耕地的,省国土资源厅实行等面积置换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该指标除满足项目所在村移民安置等外,剩余的由市政府收购,不得自行流转。

市国土资源局与村委会签订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收购合同,指标收购价每亩3.5万元(含本级和上级有关补助资金,不得调价)。收购资金在市造地改田资金专户中列支。

(二)施工队进场后,市财政预付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收购资金的40%。工程竣工经省级复验合格,省国土资源厅核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后,市财政结算剩余收购资金。

项目所在村委会应开设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收购资金经乡镇政府汇入该专户。

(三)市财政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核拨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面积,按每亩5000元给予项目所在乡镇奖励。工程延期半年竣工的,奖金减半,延期一年的,不予奖励。该奖金在市造地改田资金专户中列支。

(四)用于本村移民安置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不再收取指标费,并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复垦后的耕地必须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与年度耕地统计。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企事业单位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参照本意见执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报、管理及验收详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