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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肠道传染病防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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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肠道传染病防治意见

各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霍乱防治方案》、《浙江省霍乱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试行)》(浙卫发〔20*〕148号)和省卫生厅《浙江省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监测方案(试行)》及《*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年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计划任务书的通知》(乐卫发〔2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市人民医院、市二医、市三医等3家市级医院常年开设肠道门诊的基础上,增设市中医院、市五医、雁荡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等4家医疗单位为流行季节开设肠道门诊单位,开设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同时市人民医院开展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监测采样和送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肠道门诊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做好防范工作,加强卫生知识宣传,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霍乱、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防治有关业务知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肠道门诊必须专人专室,专用厕所(便具),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做好腹泻病人门诊日志登记,住址要详细登记,集镇要写明巷、弄、村名、门牌号码及联系电话,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外来流动人口要登记现住详细地址及房东姓名。

三、标本采集和检验方式:(一)市人民医院、市二医、市三医肠道门诊采集的标本由本医院自行负责检验,诊断血清由市疾控中心统一供应,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杜绝实验室感染,并做好实验记录的规范登记,发现阳性或可疑菌株,按菌株运输要求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并由市疾控中心汇总按要求送上级单位鉴定、保管、处置;(二)其他4家医疗单位肠道门诊采集的标本应及时送市疾控中心检验,如发现疑似霍乱病人或重症腹泻病人,采样后贴红标签派专人立即将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快速检验;(三)市人民医院肠道门诊对有血样便(或便血相混者)和腹泻后若干天出现以少尿或无尿为前驱症状的肾衰等可疑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病人采集的标本,要及时送市疾控中心检验。

四、开设肠道门诊的各医疗单位要指定专人于每月4日前将本单位上月肠道门诊就诊人数、采样数、检测数、阳性数等资料汇总并及时通过“霍乱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五、各乡镇一旦发现霍乱病人、疑似霍乱病人和带菌者必须就地隔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电话:625846*),并按《传染病防治法》和《霍乱防治方案》要求,迅速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早、小、严、实”的要求规范处理,就地扑灭,防止疫情扩散。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病人,要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进行网络直报,并填报“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专用疫情报告卡。

六、在霍乱流行季节我局将根据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需要,增设其他医疗单位肠道门诊;未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单位如在临床上有怀疑,也要对腹泻或血便病人及时做好登记、采样和送检工作。乡村医生、个体医一律不准接诊腹泻与血样便病人或疑似霍乱病人,发现上述病人要及时转至附近已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单位就诊,若私自接诊造成疫情扩散,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特别是餐饮业、大排档、街头食品的卫生监督,强化餐具消毒管理,严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八、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开设肠道门诊医疗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霍乱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的防治业务培训。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医疗单位实验室相关检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重点做好霍乱外环境监测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的监测。

九、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清理卫生死角。通过群众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做法,有效降低“四害”密度,大力开展以霍乱为主的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防病知识宣传,增强群众的健康意识,引导良好卫生行为的养成,从源头上消除霍乱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十、开设肠道门诊的各医疗单位要准备设立相应的观察室和隔离病房,并有相对独立的通道,防止交叉污染,随时接诊霍乱病人、疑似霍乱病人,对不具备条件的要做好对霍乱病人、疑似霍乱病人的转诊运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