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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6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的重要意义
村经济合作社是村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共同构成农村三大基层组织。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在内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选好配强村经济合作社班子,对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要以选好配强村经济合作社班子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为核心的村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为目标。未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已经建立村经济合作社但未健全组织的村,都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以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为核心的村经济合作社组织,产生社管会社长和社监会主任,为今后村经济合作社与村两委同时进行换届选举夯实组织基础。
(二)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根据《条例》和《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时间要求,统一部署,完善20*年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乡镇(街道)根据县级制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各村具体情况,指导各村制定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实施办法,明确社管会、社监会机构设置及职数、任职条件、产生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及时向社员公告,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时间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力争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的颁发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及时指导并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的相关证书颁发工作。
三、认真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理,简化简便。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工作,原则上要按照《条例》、《意见》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对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可按因地制宜、简化简便的原则,探索选择可行的方式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组织。20*年尚未进行换届选举的村,一般应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对一些因各种原因召开社员大会选举条件不成熟的村,可由村党组织提出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名单,经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协商一致,召开社员代表(每5户至15户1人,一般不少于20人)座谈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20*年已经与村两委同时进行换届选举但组织尚未健全的村,可以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提出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名单,经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公布,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个别情况比较复杂的村,可由村党组织提出并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分别兼任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待条件成熟后,再按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
(二)精干高效,交叉任职。为减少村级组织干部职数,鼓励提倡社管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社监会成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交叉任职。但社管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社监会成员。尚未产生社管会社长的村,社长可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具有社员资格、主管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村委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今后,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同时进行换届选举。
(三)和谐稳定,促进发展。在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教育村级组织的班子成员以身作则,步调一致,正确对待和全力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立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帮助,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条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修订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村经济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
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的指导思想。市政府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坚强有力的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和指导机构。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对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营造和保持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工商、质监、宣传、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做好支持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