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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县工贸经济结构适应性和战略性调整步伐,提升产业层次,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投资环境,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强力推进*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零用地技改项目总投资7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技改项目批准内容范围用于购置设备直接投资额计算(县龙头企业按3%、百强企业按2.5%、一般企业按2%),在技改项目验收后,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剔除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20%后,比上年新增的县级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新办企业不享受县技改贴息政策。企业同类技改项目,凡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其补助率按上级加本级合计不高于同期银行专项技改贷款利率计算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局另行制定。
2、经认定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认定当年起分别在四年、三年、二年内,按所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3、凡列入国家“双加”工程项目,国家、省、市级火炬、创新、科研、星火、推广等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项目,自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年度起,国家级项目四年内,省级项目三年内,市级项目二年内,按当年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4、企业当年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认定或鉴定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被授予国家、省、市、县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或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引进科研院校与之共建研究开发机构的,给予补助10至30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承担上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匹配项目经费。上述补助和匹配资金由县科技局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
5、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县企业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经实审并公开后,每项奖励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后,每项奖励0.1万元;国际专利奖励标准为国内5倍。对生产的专利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由县财政安排奖励。
6、县科技型企业同时享受县百强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支持工业、产业集聚,加快工业结构调整。
7、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投资强度,节约利用土地,凡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和“双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其用地价格以当年综合基准地价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3000万元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5%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7.5%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0%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20000万元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2.5%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0万元以上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5%结算。对个别投资规模特别大、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省、市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征用土地扩大生产规模,享受综合出让地价省级下浮10%、市级下浮6%的优惠。如按上款投资额规定执行享受优惠幅度大的,可按上款规定执行。
8、鼓励本县境内小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创业。生产加工型企业,按设备投资额和购买厂房面积进行综合考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定。
9、鼓励传统行业调整提升。竞争力落后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方式进行转产转业的须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经当地乡镇初审后;报县经济贸易局,由县经贸局牵头,召集县有关部门,对企业重组转产转型项目进行评估、审查。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鼓励扶持类的,按不视同交易给予办理工商注册及土地证、房产证、水、电等相关变更过户手续。
10、支持重大建设项目和龙头企业发展,凡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当年评为县龙头企业的,优先给予安排用电计划。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11、外贸进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商品每收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0.03元人民币补贴,加工贸易出口每收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0.02元人民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12、外贸进出口企业,凡经县以上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或鼓励参加的境内外出口商品展销会、交易会、展示会、博览会等,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摊位费补助。国外参展每次最高补助额1万元,一家企业在一年内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在国内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一年内一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13、对因国外对我进出口贸易实行歧视性政策而组织应诉活动的有关部门、行业商会、协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县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14、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规模,凡有外贸出口实绩的企业出口额达到200万以上美元的,并按上年出口实绩每递增3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凡不是本县生产出口的产品不予计奖。年出口创汇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为县重点出口企业,享受县百强企业优惠待遇。
15、对有外贸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在境外媒体上开展产品宣传推介活动的费用(包括:产品宣传材料和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产品广告的广告费、网站上开展产品营销活动的入网费等),县财政每次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万元。
16、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在境外开设窗口。对组织我县企业到境外开办商品市场的我县社会组织(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举办境外市场招商推介会及刊登相关招商广告的费用,县财政每次给予补助50%,最高补助金额5万元。经批准的我县企业到境外设立窗口(贸易分支机构、产品研发中心等),县财政给予每处奖励2万元。
四、支持企业制度创新,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17、工业企业按照规范化股份制方式合并重组,扩大企业组织规模的,按合并重组后企业当年上交企业所得税比合并重组前一年度各家上交企业所得税之和增长15%以上部分,当年按县留成部分的4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18、县工业企业升挂无区域名称、组建无区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并按当年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19、鼓励企业申报上市公司。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按进入上市辅导期后3年内企业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于实现上市或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我县境内(指税务关系迁到我县境内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到的资金,视同引进外资,享受引进外资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20、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扶贫帮困、希望工程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捐资捐赠的,凭受捐单位的合法凭证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五、支持企业创立品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
21、企业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名牌产品的,县财政给予每个品牌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商号)的,县财政给予每只商标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
22、企业当年通过HACCP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或OHSAS18000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
23、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经国家、省、市级验收被列为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24、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个采标产品奖励1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
25、经综合经济指标、企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考核被评为县模范工业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奖励8万元;同时,对考核总分前八名的企业董事长(厂长、经理)分别给予奖励,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5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各1万元。
六、鼓励投资第三产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
26、企业投资第三产业导向发展目录中重点扶持行业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600万美元以上的),投入营业后给予一次奖励10万元人民币,并享受县百强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7、村集体利用留成土地创办第三产业重点扶持行业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回。
28、县重点商贸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扩建、改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入营业的,由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且竣工投入营业的,由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人民币。
29、积极发展连锁商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且在我县纳税的连锁企业,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利用自身商号,每增加一个连锁网点,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实际投资(指固定资产和场地租赁费)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30、鼓励县重点商贸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建设。积极开展“百村放心店”、“十镇连锁超市”建设,经验收合格,每家“村放心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新创办的镇连锁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1、鼓励争创星级文明示范市场和星级宾馆,对首次达到三星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达到五星级的奖励1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名店、名师、名菜、名点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七、合力扶企,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
32、企业的开户银行要积极争取信贷授信额度,放宽担保条件,对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要增加技改、固定资产等长期贷款额度。县龙头、百强、商贸重点企业可以用土地使用权、营业用房、设备等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并放宽民房抵押比例,其房产抵押折扣率最低不少于70%。
33、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引进资金,扩大信贷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异地资金的,且对年末存贷比例超过75%以上的金融机构,以引进资金规模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34、建立健全合力扶企的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县经贸局、外经贸局、招商办等有关部门调研后提出会议的议题,及时解决工业商贸、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县龙头、百强企业制度,实行定人定期的分工负责,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指导制订扶持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
35、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县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机制,切实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龙头、百强企业办事由县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制度。技改项目含土建、征地内容的一律按技改项目程序办理。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可派驻工作小组,帮助项目实施。
36、县龙头、百强企业列入执法、执纪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严禁吃、拿、卡、要及“三乱”行为,对侵害企业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要从快从严查处。
37、继续提高县龙头、百强企业负责人社会政治地位。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邀请县龙头、百强企业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参加县、乡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县、乡镇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转发到企业;县、乡镇政府要定期邀请当地县龙头、百强企业参加评议政府活动,各管理职能部门要聘请县龙头、百强企业有关人员担任本部门的行风监督员。
38、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股东享受当地居民在子女就业、就学方面的待遇。如本人提出要求,可予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迁入16个试点镇户籍,有关部门要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百强企业法人代表、厂长(经理)的子女高中录取分数线可参照教师子女待遇给予照顾(县中除外)。
八、本政策自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政策,如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