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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街道)工会直接面对基层、面对企业,是工会工作的桥头堡。进一步加强镇乡(街道)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基层工会的直接领导、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地方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现根据《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镇乡(街道)工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职责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指导帮助基层的总体要求,以理顺组织体制、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按章理事、增强办事实力、切实发挥作用为重点,充分发挥镇乡(街道)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2、镇乡(街道)工会应履行的职责:
(1)围绕大局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2)指导帮助基层。负责本区域内企业、事业、机关、行为等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和“双爱双评”活动;创新指导基层工会的途径和机制,及时反映和解决基层工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依法维护权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企业工会干部权益保障机制,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积极性。
(4)努力服务职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职工群众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需求得到实现,增进职工身心健康,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共建共享和谐。坚持职工的主体地位,切实履行社职能,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积极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善于整合各种资源,协调内外关系,努力实现本区域的公平正义,推进区域共建共享和谐社会进程。
二、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工会组织体制
3、镇乡(街道)总工会、镇乡(街道)工会委员会和镇乡(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通称“镇乡工会”)是县(市、区)总工会下属的按地域建立的一级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镇乡(街道)总工会是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镇乡(街道)工会委员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能,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镇乡(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镇乡工会领导辖区内的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
4、符合条件的镇乡(街道)应成立总工会,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到位,由工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镇乡(街道)工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是其所辖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镇乡(街道)工会委员会,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镇乡(街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乡(街道)总工会和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镇乡工会成立之时,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5、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定,健全、完善镇乡工会组织体制:经济发达、职工集中的建制镇和街道,应加快建立镇(街道)总工会;企业数和职工数已增多的镇乡(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应尽快向工会委员会或总工会过渡;以农业为主业、工商业欠发达的乡,暂以建立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为宜。
6、镇乡工会应坚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常任制、会务公开制度和集体领导制度,保障工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会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加强工会的民主化、群众化和法制化建设。
7、选好配强工会制度。原则上,镇乡工会应设能专职主席(主任)。建立镇乡(街道)总工会的,主席应以同级行政副职配备为宜;镇乡(街道)总工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经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确定人选后,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竞争上岗或民主直选的方式产生;镇乡(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若由同级党委组成人员兼任的,应配备专职副主任。
8、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浙委[20*]10号)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精神,镇乡专职工会主席(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专职工会副主席(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镇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须事先征得其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
三、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一)建立健全源头参与机制
9、健全完善定期向党委汇报制度、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源头参与机制,及时研究和反映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10、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积极做好团结动员、联系服务、协调参与的工作,协助党委和政府制定完善的社会政策,促进社会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职工在社会生活领域拥有的各项权益,享受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与保障。
(二)建立健全服务大局机制
11、紧紧围绕镇乡(街道)中心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产业活动特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性职工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加快创新型、节约型企业建设进程,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为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12、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机制,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推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增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理解与合作,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加强与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主的沟通联系工作,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工会建设机制
13、深入开展党建带工建,工会“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规范工会“推优入党”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更好地为增强党的阶段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务。
14、大力抓好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最大努力地抓好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15、加强对辖区内行业工会、村(社区)工会的领导,充分体现在镇乡(街道)——村(社区)——企业“小三级”工会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积极发挥村(社区)工会的承上启下作用,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
16、切实履行对企业工会的领导、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创新形式、拓宽思路,努力推动《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不断增强企业工会活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
17、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考核评价制度、企业建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和职能发挥。
18、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镇乡工会应独立建账,并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坚定依法聚财,通过多种渠道,增强为职工群众办事的实力。
19、做好协管和培训基层工会干部工作,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重视建立一支热心工会事业的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提高镇乡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水平。
四、加强领导,努力提升镇乡(街道)工会建设水平
20、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提出加强镇乡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和理论政策支持,为加强镇乡工会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县(市、区)总工会担负着直接指导和服务镇乡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围绕提高镇乡工会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镇乡工会活力,建立相关制度,实行分类指导,切实抓出成效。
21、积极为镇乡工会干部配备创造条件。争取县(市、区)编制委员会对镇乡工会明确其编制、职位,纳入总额内统筹解决;同时积极拓宽干部选配渠道,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等途径,为镇乡工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22、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原则,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乡镇(街道)工会财务工作的意见》,为镇乡工会解决和落实工作与活动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23、按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好、组织网络健全好、履行基本职责好、指导帮助基层好、服务职工群众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的标准,大力开展创建“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24、建立分级负责、有序培训、考核激励、保障到位的镇乡工会干部管理和培养机制。确保新任镇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培训和其他业务培训,帮助他们进一步熟悉工会业务;建立以职工群众评价为主的镇乡工会主席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贡献突出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重视对镇乡工会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使其得到多种工作岗位的锻炼,为党政输送后备干部。
25、关心和爱护镇乡工会干部,满腔热忱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倾听他们的合理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6、镇乡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