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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4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温政办〔20*〕14号)精神,现就我县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我县自*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面逐步扩大,参保人数已近5万人,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集中在劳动条件相对较差、工伤事故多发行业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此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全面推进我县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明确任务,拓宽工伤保险范围和对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至20*年末我县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要达到17万人。为此,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拓宽工伤保险范围和对象。我县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本实现全县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当前及今后一阶段,我县工伤保险任务艰巨、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开拓创新,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推进。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现将有关责任乡镇近两年的扩面任务分解下达(详见附件),该任务数纳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扩面及工伤保险费征缴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按照国发〔20*〕5号文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渠道,为农民工参保提供便利。
(三)强化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必须在本意见实施后1个月内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登记,如实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人员名单和工资总额等。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以及没有全员参保的,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由地税部门以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实行扣缴工伤保险费,具体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设、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提供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以“和馨行动”为契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工伤保险专项监察,通过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四、加强保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为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我县工伤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县政府决定建立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人事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6个责任乡镇政府的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工伤认定、业务经办、劳动能力鉴定三支队伍建设,健全相关工作机构。对尚未建立相关工作机构的,应当抓紧建立,尽快充实专业人员,强化队伍建设。
(二)确保专项办案等工作经费。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工伤调查办案以及开展工伤保险宣传等费用的支出。
(三)建立工伤保险扩面奖励机制。为确保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完成,县政府决定建立扩面工作奖励机制。对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协调配合,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落实到位。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在3日内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落实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员名单次日起,单位职工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落实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名单期间发生的工伤,仍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应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受伤程度轻微可能达不到致残等级的,可执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改善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按照地税部门反馈的工伤保险费征缴信息数据情况,认真核定落实人员名单,对没落实人员名单的,要采取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要重视加强工伤医疗期的管理,严格按照业务管理规程审核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准确地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三)地税部门要按月将工伤保险费征缴数据信息情况,及时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建设、安监部门要按相应法律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把好生产许可证申领关,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五)各责任乡镇政府要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本辖区工伤保险目标任务的完成。县城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临港产业基地指挥部要积极协助所在乡镇政府做好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