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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就业再就业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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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就业再就业管理意见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平安*”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和全面推进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我县“十一五”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资源,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已经取得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积极引导各类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凡新引进的企业,要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比例,增加就业容量,进一步发挥我县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0*年至20*年,全县实现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2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5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6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2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开发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3、对生活困难的“4*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其它就业后,主动申报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每月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

4、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县政府每年将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可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六)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结合我县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机制。在就业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县农村转移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

(七)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民中“4*0”人员,因长期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可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的对象)。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应作为新增失业人员进行登记。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作为县政府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温委发〔2003〕109号文件第15条规定的“六到位”要求,抓紧建立乡镇社会事务综合管理机构,逐步建立覆盖村居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同时,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补贴。

(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我县“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积极打造网上招聘求职服务,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的总体效率。

(十一)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和馨行动”,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二)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和公民教育以及安全生产培训。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选择部分培训项目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四)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以调控就业转失业人员为重点,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乡镇和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五)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六)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七)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十八)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十九)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功能。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二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营造就业再就业工作良好氛围

(二十一)要大力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各乡镇政府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在全社会形成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浓厚氛围。要树立典型,广泛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经验和事迹,发挥舆论的社会导向作用,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再就业的信心。同时,要经常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向深入。

(二十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支出范围,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乡镇村居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涉及到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收制度有变化的,其有关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