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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提高筹资水平、完善制度建设、增强保障能力”的总体要求,在《*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3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现“保参合率、扩受益面、控制总量、略有结余”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动员力度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目的和发展方向,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艰巨性、持久性,切实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能,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宣传单、宣传栏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深入、广泛、细致地宣传新农合的好处和政策,重点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联络宣传工作,确保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利用几年来得到实惠的农民群众现身说法去感化那些心存疑虑的群众,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互助共济意识,形成农民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氛围。
二、提高筹资额度,进一步探索科学筹资机制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均筹资额度由20*年的114元提高到18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出资65元,各级财政补助115元(其中中央财政4元,省财政24元,市财政43.5元,区财政和乡镇财政分别为21.75元)。
(二)继续推行“乡镇小额报销、县区大病统筹、困难群众补助”三条医疗保障线,合理分配资金使用比例和额度,筹资标准提高到180元后,按乡镇小额报销45元、县区大病统筹128元,困难群众大病补助7元安排。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群众,其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区、乡镇两级财政全部承担。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充实合作医疗基金盘子,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完善报销政策,进一步提高大病补偿水平
(一)参合对象。参加合作医疗对象为户籍在我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和失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合作医疗。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0%以上。
(二)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参合人员在区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门诊可报销医药费用报销30%,中药饮片报销35%。
(三)合作医疗大病统筹报销。参合人员因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全年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为4万元。具体报销标准为:
1.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可报销医药费用500元为起报点,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部分,报销50%;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报销55%,2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500元以下部分按30%报销,纳入门诊结算。
2.在本市除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可报销医药费用全年累计1800元为起报点,18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报销50%;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报销55%;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实际报销金额按80%支付。
3.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可报销医药费用全年累计2500元为起报点,25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报销50%;3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报销55%;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实际报销金额按60%支付。
(四)单病种管理。继续确定单纯性阑尾炎为定额报销的病种,凡在当年度内因单纯性阑尾炎手术治疗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一次性给予报销800元。
(五)特殊病种管理。继续将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发生的门诊可报销医药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享受对象为低保人员,在困难群众大病补助中列支。
四、强化考核监管,进一步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一)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继续实行大病基金限额使用、门诊均次费用限额和分乡镇包干使用等制度,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垫付制和预留管理,根据医药费用控制、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考核结果确定其定点资格及拨付预留款。进一步探索新农合医师制度,对违反新农合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新农合医师,要暂停或取消其新农合医师资格。
(二)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数据统计和监控。充分发挥区、乡镇、村三级新农合信息化实时报销管理网络优势,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各类医疗费用变化情况,提高监管能力。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年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本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实行平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定期公布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
(三)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议价采购管理。继续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中标医药公司的监管和考核,规范药品采购与使用管理,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价格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卫生服务质量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发生,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季将参加农民人数、住院人数、报销金额数等在乡镇和行政村政务公开栏中公布,使农民享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力。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