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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有效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209号)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区的取用水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用水管理的实施范围
凡在本区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企业(单位)、个人,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取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水资源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二、取用水管理的办理程序
凡新建、扩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证,并按下列步骤进行办理:
(一)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工程建设工期的简要说明;
3.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4.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三)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获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后,筹建取水工程;基建结束时,经验收合格的申报取水许可竣工登记,在法定时间内,发放许可证。
(四)所有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安装取水计量装置。
凡需办理上述取水许可的,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前往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手续。
三、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209号)文件规定,征收标准为:
1.地表消耗水:自备取水0.10元/立方米;自来水制水企业0.*元/立方米;
2.地表贯流水0.*元/立方米;
3.地下水(承压水)1.20元/立方米;
4.地下水(非承压水)0.4元/立方米;
5.灌装桶、瓶装水,取用地表水按5元/立方米计收,取用地下水按10元/立方米计收。
水费: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河网供水水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39号)文件规定,农业水价,按受益面积计算,粮食作物每年每亩0.8元,经济作物每年每亩1.0元,鱼塘每年每亩2.0元;工业水价,按用水量计算(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每立方米0.015元,贯流水、循环水(水质、水量不变的用水)按工业用水的30%计算。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各用水企业(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将有关法律法规向群众和用水企业(单位)、个人宣传好、教育好,使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得到全社会和广大用水户的理解和支持。
2.依法经营,依法取得取水权。各用水企业(单位)、个人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依法取得取水权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保障。要严格按照水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湖泊或地下取水必须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做到依法取水,依法经营。用水企业(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费,如不限时缴纳水资源费、水费的,将按水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实施地下水保护行动,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监督力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对地下水的限采计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4.依法行政,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能部门的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创新工作方法,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规范我区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用水企业(单位)、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确保我区取水许可制度的全面实施。
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原《湖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取用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办发〔2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