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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执法发展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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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执法发展意见市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执法责任体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明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落实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办公室(法制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四、行政执法的内容

1、律师执业证审核上报;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登记审核上报;

3、行政确认法律援助。

五、行政监督

1、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2、对公证员的监督;

3、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六、行政执法的程序

1、律师执业证审核上报。

律师执业证审核上报由法律服务管理科承办,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登记由基层工作管理科承办,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

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副局长审签,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3、行政确认法律援助。

行政确认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

经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决定承担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下达指派决定。

七、责任追究的内容

本局办公室(法制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八、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局办公室(法制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会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2、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报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及党纪处分的,报市纪委、监察室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理。

3、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诉。

十、行政奖励

1、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

2、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奖励;

3、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