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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行政许可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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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行政许可意见市

为强化政府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实现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法制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时限缩短、运转协调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ニ、卫生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四、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行政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主审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评价,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卫生局窗口,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具体承担卫生局职权范围内各项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发证等相关工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独立从事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资料审核、项目审批、资料建档和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等工作。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十一、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十ニ、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三、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十四、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十五、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和现场卫生审查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和现场卫生审查;对技术难度大的许可项目的现场审查,窗口可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

十六、依法需要对卫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相关事项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书面告知;检验、检测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十七、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八、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统一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

十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行政机关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