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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员义务奉献是指党员利用业余时间,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行为。开展党员义务奉献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突出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主题,引导和动员广大党员亮身份、尽义务、作奉献、树形象,展示党员先进性,为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开展党员义务奉献活动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员自觉与组织引导相结合。开展党员义务奉献活动,既要激发广大党员履行义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自觉意识,引导他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实际行动发挥作用,又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组织下,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义务奉献活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为社会公益事业献爱心、作贡献。
2、坚持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相结合。要密切关注群众所想所盼,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组织党员集中开展义务奉献活动,扩大影响,推动工作。同时,要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把集中活动与党员分散开展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义务奉献活动延伸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义务奉献活动成为党员八小时之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载体。
3、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使义务奉献精神深入到每个党员的心中。鼓励党员充分发挥自身特长,积极主动地参加义务奉献活动。同时,要讲究实效,不搞一阵风,不搞形式主义,真正抓得长久,抓出成效。要对活动内容、服务项目进行调查、分类,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服务项目要求与党员本人的能力、水平,确定服务的形式与内容。
二、主要方式和内容
党员要根据本职工作和自身特点,选择适当方式,积极参与义务奉献活动。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党员要带头参加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义务奉献日”主题活动。每年6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全市党员义务奉献日。各级党组织应在当日开展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义务奉献活动,发动党员参加,在全市形成一个上下互动、声势浩大的活动热潮。
3、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在其生产、工作、居住地范围内,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实行“一助一”或“多助一”的长期结对服务。
4、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为无职党员发挥作用提供平台。无职党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岗位,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5、参加各种慈善活动。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的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献爱心、送温暖,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6、参加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义务工作。如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参加植树造林、清洁卫生等义务劳动,抗灾救灾等。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对这项活动给予充分的重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工作议程。要按照活动的整体要求,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工作计划、实施措施,加强对活动的指导,检查督促活动的开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活动顺利健康地进行,保证活动的社会效益。
2、组建党员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对固定的志愿服务队伍或义工队伍。志愿者或义工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由党员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根据自己的年龄、特长、意愿和身体状况,申报服务项目。党组织对报名的党员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确定服务项目,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活动。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可与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结合起来,共同开展活动。
3、实行活动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党员义务奉献活动登记制度,将党员参加义务奉献活动的情况登记在册。登记内容包括参加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证明人等。要定期对党员参加义务奉献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扬或表彰。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党员义务奉献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一般每半年上报一次。
4、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对党员义务奉献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员义务奉献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开展义务奉献的好做法、好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形成本地的社会声势和特色,推动义务奉献活动规范化、品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