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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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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

*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境内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文物保护点114处、一般文物点和文物埋藏区113处。这些文物遗存,是我县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文化大县、开发文化旅游的重要载体。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分布现状,现对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涉及文物遗存的项目审批,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如确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无法避让而必须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编制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物部门应在接受报批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意见书》要求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红线外20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与文物部门沟通,并督促业主将其设计方案报送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在接受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委、经贸委在接到《意见书》后再举行有文物部门共同参与的初步

三、在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街区内进行保护性开发建设,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他文物遗存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红线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发改、经贸、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选址、方案会审、土地征用等审批手续。

四、县定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告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制定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和抢救措施。

在县定规划工业园区以外独立选址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部门《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意见书》后,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如隐匿不报或保护不力造成文物损坏的,要追究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凡县区范围内的市批以上建设项目,县有关部门应在项目下达后,及时向文物部门通报情况,使文物部门能尽早介入,并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文物保护抢救工作。

七、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了便于操作,文物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及时会同相应的建设部门,划定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县文物古迹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县区文物分布图》中注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字信息,由建设部门在最新的地形图上逐个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此图册分别报省、市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备案,并送达发改、经贸、国土、交通、旅游、民宗和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的查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