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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民增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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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民增收意见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地区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为促进*地区农民增加收入,从我局的职能出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区范围

兴城镇的原南观和夹河地区、新庄子乡、东莲花院乡、新集镇、尹庄乡、罗家屯镇。

二、优惠政策

(一)制定鼓励促进*地区农民劳务输出的奖励政策。凡是带动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及时传递用工信息组织农民有序输出的,不论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鼓励。

1、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10人以上,不足20人的奖励100元;组织30人,不足50人的奖励500元;组织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奖励800元;达到100人的奖励1000元;超过100人按每增加100人奖励1000元的比例递增。年内组织培训达到500人以上的,除享受上述物质奖励外,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命名促进农民增收先进集体或个人。

2、组织*地区农民到赵各庄矿、林西矿、马家沟矿务工的,每介绍成功一人奖励组织者30元。*地区每个乡镇全年组织劳务输出超过1000人的,奖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及主管领导500元。

(二)免收或减收劳务输出的费用。鼓励*地区农民跨省外出务工,跨省外出务工的,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外出人员就业卡》,免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中介费。下岗失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愿意到外地务工的优先介绍并免收各种服务费用。

(三)优先向*地区各类用工信息,特别是一些条件好的用工岗位(如北京、开滦集团钱营矿、荆各庄矿、唐山矿)用工,优先考虑*地区困难家庭的农民。同等条件下,优先输送。

(四)为到开滦各矿务工的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问题。

(五)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对返乡创业吸纳人员就业10人以上的,由我局命名促进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吸纳50人以上的,由我局命名乡土拔尖人才;吸纳100人以上的,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命名促进农民增收先进个人;吸纳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有关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地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建设。选配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对他们定期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为依托,摸清*地区劳动力资源底数及求职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组织劳务输出。

(三)认真组织实施省“阳光工程”扶贫职能培训计划,积极引导*地区农民参加县职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民技能,增强就业的竞争力。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打击各类非法职介活动,不断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地区农民工求职登记、培训转移“一站式”服务。

(五)做好*地区农民输出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会同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特别是伤亡事故的处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