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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进一步做好我县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保障体系,促进我县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到农村和社区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各镇(区)各部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委办〔20*〕86号)精神,有计划的选聘和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到农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社区)建功立业。
县卫生部门要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制定出台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政策措施。今明两年要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努力改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有一名高校毕业生。
今明两年县教育局要根据我县农村学前教育的情况,选择*籍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推荐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全县各部门要充分挖掘就业潜力,要积极推出适合*籍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并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安招聘协(辅)警、城管等招聘协管员要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籍高校毕业生。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充分发挥企业引进人才,特别是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体作用,全县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是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全县国有企业要推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人事、劳动保障、经贸、教育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为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职业培训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人事劳动部门今年要组织举办不少于5场针对*籍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组织各类企业推出3000个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力争招聘高校毕业生1500名。对招聘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吸收一名高校毕业生补助500元,所需经费由县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继续做好*县企业大学生创业园的创建工作,大力支持企业更多地引进和留住高校毕业生,到2012年全县企业大学生创业园达到60家,每年引进高校毕业生300人以上。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40万资金,用于企业大学创业园的建设和奖励。
三、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培训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教育、人事、劳动部门要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服务活动,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基层岗位就业创业。
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鼓励高校毕业学生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就业的*籍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经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免费培训合格后,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对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给予每人18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制定出台我县《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从注册优惠、规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新资助、专利补助等方面给予自主创业大学生资助和优惠。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落实到办事窗口和办事人员,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作用,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更好的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回原籍见习制度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凡具有*常住户口,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均可向人事部门提出见习申请,由人事部门推荐到相关单位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带薪”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财政按人均每月500元标准补贴给见习单位,努力形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
六、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实施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城乡困难家庭中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和零就业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籍高校毕业生,各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将他们纳入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其进行就业援助。采取就业指导讲座、专场招聘会、重点推荐等措施,帮助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同时,对接收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免收其人事费用。
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经济援助。人事、财政部门对办理未就业登记的*籍困难家庭毕业生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临时生活补助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免计家庭收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考务费用和体检费用。
七、充分挖掘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
加大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力度。全县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合同工,除本县紧缺专业外,原则上均应面向*生源高校毕业生招聘。各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对通用性岗位要放宽专业条件要求,给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应聘机会。
八、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水平
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各有关部门通过进校园宣讲、发放宣传手册、网络信息和实行网上互动等多种形式,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毕业生当中,大力推进青年职业指导服务,帮助大学生制定合适的就业计划。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不断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功能,县人才中心要做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求信息的收集,建立毕业生生源与需求信息库,开辟毕业生就业专用窗口,开通就业指导热线,及时提供岗位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人才素质测评和人事关系等“一条龙”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九、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镇(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农经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人行*县支行、县总工会、团县委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报道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宣传用人单位重视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宣传积极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典型,宣传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及督促检查力度。县政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各镇(区)及相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定期检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同时,全县适时开展毕业生就业评优工作,对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