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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规划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创新,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必须看到,当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规划功能定位不清,规划“缺位”与“越位”并存,编制程序不规范,内容交叉重叠,且缺乏衔接协调和实施刚性。为推进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40号),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局负责具体组织,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专项规划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编制。
(二)明确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定位。发展规划纲要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纲领性和指导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空间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及以上。空间规划是指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的依据,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其中近期规划为5年,重大问题和发展远景可展望到15年至20年。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子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重点专项规划是针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推动该领域、该环节实现又快又好发展为目的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
(三)突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导向。发展规划纲要应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应改变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
(四)切实强化空间规划功能。空间规划着眼于把区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划定主要功能区且有一定约束力的“红线”。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确定区域内空间组织和具体布局的重要依据。空间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内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努力提高空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五)严格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政府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全市发展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把着力点放在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加强规划的立项和审批管理
(六)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定规划内容,各类规划应当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除城市空间规划外的其他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经贸、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承担有关城市空间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
(七)深化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组织规划编制的部门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的部门应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市发改局进行协调。
(八)规范规划立项管理。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一般先由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其中涉及城市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先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汇总筛选、综合平衡后提出市级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下达。年度计划后,组织规划编制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规划编制进展情况按进度计划反馈市发改局。未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规划,除特殊情况按程序增列外,市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局一般不予审核、批准和。进一步加强规划经费管理,采取委托编制或招标编制的规划,规划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具体支付办法应在规划编制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划编制合同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监管,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九)扩大规划公众参与。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各类规划必须视不同情况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必要时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十)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建立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市规划咨询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分类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在送审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等重要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等专家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织咨询、论证。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实施。
(十一)注重规划的衔接审核。规划草案应当按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与专项规划、空间规划之间、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实施,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和调控管理的依据。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局负责衔接,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空间规划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衔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专项规划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市发改局负责审核。对衔接中难以达成共识的,由市发改局进行协调,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审议决定或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规划决策主体应与规划层次、效力相对应,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发展规划纲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其他子规划经市发改局审核后,一般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报市发改局备案。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衔接审核意见、专家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规划编制说明除了对有关规划内容、编制进程作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执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规划前期研究情况和规划文本修改完善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三、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类中长期规划都应有明确、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十四)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切实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通过体制创新和产业政策,为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规划引导创造良好的环境,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政策性信贷以及国有土地资源、国有存量资产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立项。
(十五)认真落实规划的约束性内容。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划的行为,由相关执法主体依法立案查处。
(十六)实行规划评估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市发改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规划进行评估。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七)进一步加强规划宣传。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在媒体公开,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改变只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传统做法,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和促进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