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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统计整体功能,提升我市统计工作总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的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经授权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业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部门),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目前,全市部门统计工作与新形势下市委、市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还存在差距,主要体现在:部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相对滞缓,统计职能与行业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部门依法统计的意识相对薄弱,内部统计管理水平有待加强;部门统计分工不够明确,统计主体之间重复交叉现象依然存在;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等。因此,部门统计工作亟待加强、完善和提高。加强部门统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增强政府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一)切实加强统计机构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在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同时,要主动接受市统计部门的指导。各部门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本部门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强化本部门统计业务理论、工作技能的培训,提升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认真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等基本统计工作。要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认真完成系统内各项经常性统计调查、一次性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地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为部门管理和决策服务。积极参与和承担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如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认真完成统计部门布置的服务业统计调查等统计调查任务。做好全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开展的各类统计监测评价、政府绩效考核等一系列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加快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专业性强的经济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制度,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本系统全面统计和本行业的全社会统计工作。社会活动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着力解决传统的系统内统计与部门行业管理范围不匹配,难以满足政府决策和部门管理需要的问题,要在系统统计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充实内容,逐步实现全行业统计。管理职能交叉的部门要建立统一制度,实现优势互补、资料共享,解决重复交叉统计现象。
(四)着力规范统计业务工作。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工作标准,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对统计业务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过程进行统一规定,并予以制度化、标准化,实现部门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要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不断健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考核评比制度,并加强指导检查。要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基层数据库、综合数据库等基本统计资料库,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综合数据台账制度。
(五)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制度,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综合数据评估分析,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按月、季、半年、年的不同频率进行检查和评估。要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填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将其结果与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并综合运用多种质量评估办法进行系统分析。向上级报送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之前,必须对下一级和本级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并完成分析评估材料,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更正差错,确保数据质量。在上报和向社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及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重要统计数据之前,应主动会同市统计局共同评估审核,配合市统计局的数据查询。要经常性组织数据质量执法检查,在市统计局的配合下开展必要的统计稽查,积极主动地配合市统计局的执法检查工作,形成相应的检查、评估、论证情况文件存储备查。
(六)严格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各部门建立超出本系统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须与部门职能一致,统计标准和分类须与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一致,调查项目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不得重复调查,以避免增加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负担。
(七)积极做好统计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调查研究分析方法、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丰富的统计数据资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开发统计资料。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形势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发挥好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要系统、全面地开发好各类统计进度、年度、历史数据资料,并通过纸质、磁介质、网络等载体,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八)及时提供和统计资料。各部门要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统计资料报送和对外工作。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市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和相关行政记录。系统内统计综合数据资料以及经市统计局审批的涉及系统外的统计调查综合数据资料、整理编印的进度及年度统计综合资料要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部门形成的各类统计调查分析材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同时须抄送市统计局。要建立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防止造成统计信息混乱。对外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一般由统计部门统一提供,部门需对外有关重要数据的须经统计部门审定。依法使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和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有关部门负有依法保密义务。
三、明确分工,强化合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
(一)建立和规范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市统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为目标,掌握部门统计资料的详细内容,建立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明确报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法,理顺报送渠道,督促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统计、财务、业务报表和综合资料,并做好部门统计资料的审核管理和保存工作。各部门要明确统计机构或专人主动配合做好各类资料的报送工作,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二)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市统计部门要定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并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及时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备案以及到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名单,运用社会监督机制,遏止违法统计调查行为。同时,要为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部门统计调查工作质量。
(三)探索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查资源、统计内容以及信息等要实现互通有无,包括统计、税务、工商、民政、编制、质监等部门之间的单位名录库要实现共享,并争取实现信息内容的标准统一。要着力推进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构建畅通高效的部门信息资料共享平台。
(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市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执法检查,定期对部门的依法统计、统计基础和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统计内部管理、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服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定期开展部门统计工作绩效评比,积极推广部门统计工作的先进经验,提升全市统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