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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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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在政府支持推动下对种养大户、种养两业中的主要农产品,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的一种保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省政府已将我市列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之一。为了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农业农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但是,由于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台风、洪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还相当严重,“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随着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非常重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稳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因此,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三、实施主体与运作方式

*市采用“政府推动+共保经营”的方式。浙江省已由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受共保体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担*市区域内具体业务经营。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对省政府确认的5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与市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共保经营试点时间为20*年至20*年。

四、保险产品目录与对象方式

(一)保险产品目录和保障程度。根据抗风险需要,试点起步阶段共保经营的产品目录为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瓜果)5种。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如台风、洪水、疾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

(二)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主要是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

五、财政补贴与风险管理

(一)财政补贴。省与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给予35%的保费补贴;对水稻实行特惠式的全额统保。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市财政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二)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省政府规定的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设立“浙江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专户,单独建账,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该专户管理。市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按省有关规定由省、市财政分担。

(三)保费收缴。市和镇乡(街道)农业部门协同共保体做好保险合同签订和保费收取工作。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足应缴的保费。

(四)理赔支付。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赔款总额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赔款总额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省当年农险保费×5/全省当年农险赔款),减扣预付赔款额。

六、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办法。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加强领导,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村、每一个人,积极稳妥地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参保,确保承保面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50%,争取达到60%以上。

(二)加强组织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采取新闻报导、专题栏讲解、实例效果分析等多种形式加以宣传,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共保体组织推广试点险种,把宣传小册子送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手中,使试点工作深入人心,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实施以险养险,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开展。*市及市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统一由承办农险的共保体承保。具体手续由人保财产*支公司承办,执行省保监局提出的具体指导费率。涉农险种逐步纳入共保体承保。

(四)建立农险核损理赔专门工作班子。为了公平、公正、合理、高效地开展理赔工作,组建*市农险核损理赔专家组,由人保财险*支公司和农技专业人员、镇乡、街道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五)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农险保费收入免缴营业税,以险养险和涉农险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优惠、优先的重要前提条件。符合保险条件而不参加保险的经营主体,发生损失时,原则上不再享受政府救灾资金补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提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并落实市委市府扶持农业农村经济政策中有关支持措施。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实行上述三种“统保”和“联保”形式的,市财政再给予5%的保费补贴。

(七)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监管维护。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农险试点的监管维护委托东方时代保险经纪公司负责,重点监控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

(八)保险公司确保优质高效服务。人保财险*支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主承办人,积极依托农村基层组织,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承保理赔定损等工作。在操作中,对投保人要说清说透保险条款,讲清农险开办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事先解释工作要做细,特别是二次赔付的方式要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要制定服务“三农”,优质高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服务措施,公开业务流程和咨询电话,方便农户投保和理赔,强化售后服务。与市农业局联合互动,共同建立快速评估理赔反应机制。农险资金运营要公开透明,赔款年度清算比例要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政府、东方时代保险经纪公司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