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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公共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建设“卫生强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0号)等有关文件和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农村卫生事业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创新,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保证人民群众持续、公平地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到20*年底,建立健全市、镇乡(街道)、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以市为主,市、镇乡(街道)、村分级负责的公共卫生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反应性明显提高,卫生服务的绩效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肝炎、霍乱等影响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病、精神病、恶性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加强规划免疫工作,儿童规划免疫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四)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和妇女病防治,强化产前筛查,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五)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卫生村镇、文明村镇和“十村示范、百村整治”等活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积极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有效改善农村自然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卫生和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七)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的布局和配置,加大镇乡、街道卫生院改革力度,加强卫生支农工作,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巩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成果,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疾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将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列入医保定点管理,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得到及时救治。
(八)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综治办、公安、卫生、人口和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和镇乡(街道)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落实对艾滋病、肺结核、血吸虫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九)市政府建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指导、镇乡、街道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
(十)市卫生局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负责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建设,规范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负责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十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镇乡(街道)联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十二)行政村要做好本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工作。要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领导做好日常工作。
(十三)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报告管理和应急处置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十四)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市卫生局委托履行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职能,向农民提供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镇乡、街道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镇乡、街道卫生院要与计划生育服务站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接受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完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实行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的责任包干制和老人、困难人群的随访制。承担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双向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规划免疫等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要求,20*年前,完成*镇卫生监督分所设置,全市形成以市卫生监督所为龙头,梧桐街道、濮院镇、崇福镇、洲泉镇、乌镇镇、*镇卫生监督分所为支撑的城乡相连、覆盖全市的卫生监督网络。
(十七)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不断加强农村卫技队伍建设,强化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切实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实施市级医疗单位与卫生院结对帮扶制度和市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的制度,积极开展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
四、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八)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积极为农民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与进一步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二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并逐步建立健康档案。
(十九)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二十)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加强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监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五、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改革
(二十一)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每个镇乡(街道)集中力量办好一所卫生院,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推进卫生院重点科室建设,合理确定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积极创建特色专科卫生院。
(二十二)深化市级医疗机构和镇乡、街道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卫生院,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聘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改革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制。
(二十三)对不再列为政府举办的原镇乡卫生院和卫生院分院,可以改造为镇乡卫生院的分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也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租赁制、委托经营、转制等多种形式改革,以激活其运行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十四)强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性功能。根据《*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建改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规范化建设,深化镇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十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承担,鼓励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深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镇乡、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社区医生责任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二十六)市卫生局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按照《*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和落实农村卫生改革措施,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六、完善农村公共卫生财政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政府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创新服务机制,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财政保障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和规范政府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和方式,市、镇乡(街道)两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二十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全市按农村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按30%计入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16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件),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冲抵市、镇乡(街道)两级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
(二十九)落实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政策。增加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镇乡、街道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镇乡、街道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镇乡、街道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修缮、用于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由市、镇乡(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
(三十一)加强部门配合。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经、环保、宣传、教育、人口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二)强化督查指导。市政府每年对各镇乡(街道)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公共卫生经费的绩效评估机制,由市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对镇乡(街道)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