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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掀起我市“文化名市”建设新高潮,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2012年)》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1.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场)和各类纪念馆等公益性基本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资金投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减免有关规费。
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院、文化馆(站)、电影院、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施行。
2.加强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把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建、扩建小区配套建设高质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落实中央“关于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公共文化的财政投入机制
3.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财政投入不低于市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制定市级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
4.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市级财政要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重点用于资源挖掘整理和抢救保护、开展成果编纂和宣传展示、健全各级名录、加强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和传承人队伍建设、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5.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院、革命历史陈列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确保常年免费对外开放,同时要逐年增加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经费。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6.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非营利性领域。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和公共体育设施等项目,可享受行政划拨用地政策,并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7.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文化事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
8.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加快制定出台文化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及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状况。
9.大力培育文化产业。根据文化产业基础,规划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街区,整合优化现有文化资源,使之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孵化器,大力推动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文化传播服务业、文体用品制造业和文化艺术品经营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打造并完善文化产业链。同时,加大文化产业招商力度,适时推出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招商项目。
10.加强文化产业用地保障。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文化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完善落实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费政策
11.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文化发展资金在确保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的同时,应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市级其它各类发展资金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12.鼓励文化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4.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原有国家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按规定保留划拨方式,原国有直管公房可作为国有资本投入。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经营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15.鼓励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我市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合作,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要积极组织本地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览展示活动,对参展企业的摊位费等费用实行适当补助。
16.规范和健全对文化服务类企业行政收费。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服务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对按规定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三)健全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机制
17.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一般性文化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分期到位。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改制、重组的文化方面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促进资本自由流转。
18.放宽企业冠名条件。辖区内实缴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三产文化企业和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一产、二产类文化企业,可以申报冠*市名。鼓励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版社、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旅行社申请冠省名。
19.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放宽至70%。
20.拓展文化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中小文化企业担保机制,通过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本市金融机构开展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允许企业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规定,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风险投资,鼓励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各种民营资本投资、注资文化创意企业。
(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加强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引导企业与职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指导企业围绕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跟踪竞争对手专利动态,做好预案,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成果进行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文化产品申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对取得发明专利的文化产品、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老字号的企业,参照当年度相关经济扶持政策执行。
三、推进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完善文化人才扶持奖励机制
23.落实文化人才专项经费。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从文化发展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落实一定的文化人才扶持经费,用于文化人才引进、课题调研、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专著出版、作品展出(演)等提供经费资助。建立人才联系、宣传工作机制,大力宣传文化领域领军人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其成果。
24.加大对“金凤凰奖”和“菊花奖”的奖励力度,对在文学艺术、人文社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做好文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25.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对优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户籍、住房、职务聘任、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根据《关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补助经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6.坚持党管人才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健全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激励保障机制,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环境。根据发展要求,逐步规范文化领域各行业的职业分类,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利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和资本扩张,进一步拓宽文化人才选拔范围和选拔渠道。
27.做好人才培训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战略部署,开展“五个一批”优秀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健全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创新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机制,整合培训资源,针对不同领域和不同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
28.本意见所涉及财政支出的,按归口部门资金支出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