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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推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农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事宜形成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经营主体和范围
1、放宽社员范围。允许农民、农技人员、农村经纪人以及与合作社业务相关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农民共同投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2、降低成员人数限制。允许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由原最少7人降低至5人。
3、放宽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4、放宽冠市名条件。县(市)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申报出资总额3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冠“*”市名。
二、关于出资及其方式
5、降低出资总额要求。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注册资金最低5万元的规定,由社员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出资额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确认,并在章程中载明,不需要验资。
6、放宽成员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受比例限制。
7、放宽非货币出资作价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需要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三、其他
8、取消登记收费。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一律不收取任何登记费用。
9、缩短办照时限。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注销、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不能按时办结的,实行约时办结。
10、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品牌发展之路。
以上意见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