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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工作,按照率先打造城乡一体先行之地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促进体系,全面落实积极的扩大就业和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基本实现我县城乡平等充分就业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和县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善委[20*]31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实现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和创业促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将促进就业增长和素质就业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实施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素质明显提高。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创业扩大就业,努力打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控制失业率、新增城乡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责任体系,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全面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村创建工作。以UNDP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庭融入社会的能力建设)为内容,整合资源,按职责、人员、制度、工作、经费和场地“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基层劳动保障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所力量,在就业平台、就业信息网络和人员组织延伸到社区、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落实工作和人员经费,同级财政应予以保障。到2*2年,实现创建70%的充分就业社区(村)的目标,并对达到充分就业的社区、村当年给予1万元的创建工作经费奖励。以后每二年复检一次,复检继续保持的给予0.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要对全县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动态调查管理,及时掌握各类人群就业需要。要依托社区(村)健全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要有针对性地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培训申报、劳动保障事务等各种服务。强化就业信息对培训的引导和服务,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提升就业素质。
(三)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加强失业管理,控制失业周期,将失业人员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功能的作用,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本县籍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同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正常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当年筹措的失业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用于就业支出。探索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四)继续做好被征地居民转移就业工作。落实被征地居民“先保后征”的安置政策。被征地居民的就业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及出让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未就业被征地居民,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和创业,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本县籍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纳入就业整体规划。毕业后6个月未就业的,根据本人申请,可实行不超过6个月见习培训,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给见习学员发放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经劳动、财政核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资金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镇(街道)在加强公共服务建设中,要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在社区(村)管理服务工作岗位上就业。切实落实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重点帮助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帮助。
二、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服务。各镇(街道)、社区(村)都要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凭证享受优惠政策直到期满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人员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援助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分别凭《登记证》、《就业援助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制度。按照覆盖全县城乡的要求,整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县、镇(街道)、社区(村)就业信息联网管理。要建立好公益性人力资源招聘市场,各镇(街道)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所建设中,设立人力资源招聘交流场所,形成以县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为龙头,各镇(街道)市场为骨干,社区(村)就业服务网络信息为基础的覆盖全县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单位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九)强化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县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各镇(街道)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开展创业技术指导,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完善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健全促进创业目标责任制,把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就业工作考核内容。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
(十)实施素质就业,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各类技能人才引进,建立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机制。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校企为主”的培训模式。积极引导职业培训院校和企业与中西部院校对接,做好服务工作。
组织技能比武。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行业为主体,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培养一支具有鲜明经济特色,拥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高技能职业技术工人队伍,形成一支与我县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合格的劳动力大军,在全社会形成“学技术光荣,当蓝领光荣”的良好氛围。每年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若干职业和工种,开展技能大比武,推动各行各业技术水平的普遍提升。对县级职业技能大比武中的每项职业、工种的优胜团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对获得县级以上职业技能大比武优胜个人,经资格条件审定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抓住省、市对县扩权的有利时机,开展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等工作,并以行业骨干企业为重点,不断拓宽工作范围。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以职业能力(上岗就业能力、从业工作能力、转换就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的培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对未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动力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须知、维权事项、安全生产常识等进行就业指导性培训,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本县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居民、失水渔民等就业困难人员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一般工种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培训补贴,重点工种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培训补贴;对在我县企业就业的外省务工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技能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8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和政府招投标制度,明确项目监管人及监管措施,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及补贴标准、操作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在做好城乡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开展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地区劳动者的创业培训。要在职业院校设置创业课程,配备师资力量,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上述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十三)加强和提升农村劳动力继续培训工作。农村劳动力继续培训重点是提高职业能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能力总体上与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继续从事第一产业的,要加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要加大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培训力度,以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健全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通过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并落实对培训机构的审批、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的监管,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十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居民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5万元;合伙经营的和创业培训学员结业后自主创业并吸纳失业人员3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根据人数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的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完善创建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良性互动机制。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担保服务及贷款发放等具体操作办法由人行*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本地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帮助其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助。
(十六)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失业人员、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以及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居民、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和残疾人从事创业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涉及公安、工商、卫生、民政、环保、城建、农经、残联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各类创业经营的实体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扶助。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实施重点帮扶措施
(十七)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进一步拓展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居民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城乡居民“低保家庭”、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边缘户人员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退军人中的“4050”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低保边缘户人员由县民政部门认定,重大疾病按医疗保险中重大疾病目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根据有关政策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就业援助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主动寻找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十八)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新招用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被征地居民中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企业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它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被征地居民中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申报就业交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就业援助证》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核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按第十八条执行。
(二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和开发。县、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合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并落实到年度计划,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方案。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三保”(保洁、保绿、保安)、“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以及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安排相应经费,落实就业援助措施,采取出资向用人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用于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安置,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50%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用人单位为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医疗按“低、小、保”费率补贴)的,也给予补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经营性单位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按100%的标准补助核拨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农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新安置“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50%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善政办[20*]149号文件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促进就业保障机制
(二十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要逐步增加财政预算中的就业专项资金,为确保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提供资金支持。要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二十三)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3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年底。已享受过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在享受政策期内的人员,按原政策的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