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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乡镇综治执法教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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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乡镇综治执法教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系,提高乡镇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21号)、《*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乡镇现行管理体制和工作实际,现就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坚持执法监管重心下移,通过界定划分执法职责、整合执法资源、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派出执法机构等一系列措施,依法扩展各镇政府、派驻机构等执法系统末端组织的职权,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各镇的积极性和属地管理优势,加快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规范有序的乡镇综合执法体系,形成综合执法一体化新机制,保证执法监管职能在全县范围内的有效覆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理清县、镇两级执法关系,有效解决乡镇执法权责不明、执法缺位等问题,建立起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使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三、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要求,做到权随责走、责随权配,划清各镇政府和县级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县级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能依法委托的实行委托;不委托的,通过充实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增设派驻机构等措施实现管理前移;既不能实行委托又不能设立派驻机构的,建立职能部门与各镇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定岗巡查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防止相互推诿。

(二)权限明确原则

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应当遵循农村工作实际需要,与国家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向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综合执法活动要依法、适度,便于监管,便于究责。对由各镇政府具体行使的行政执法权限予以明确,避免出现“责大于权,权大于责”的失衡。

(三)权能互动原则

探索推进“条块结合、条条联手”的工作机制,使条块之间结构合理、各有专责、功能互惠、互相衔接、彼此配套。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工作力度,各镇政府要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上下互动、配合密切、沟通流畅。

四、职能界定

各镇政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引导、服务和协调功能,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上来,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发展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理顺条块职责关系,合理界定和逐步落实乡镇政府应有事权。

(一)清理现有权限

全面清理落实镇政府现有行政执法权限,包括法定权限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镇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县级有关执法部门不得擅自上收权力,确保镇政府职能到位。各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求,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

(二)界定委托权限

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将能够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给各镇政府行使。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直接赋予镇级政府相应行政执法权的,各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法接受县级执法部门的委托,以县级执法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执法的事项和权限;二是各镇政府已经接受县级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的,应做好有关委托事项、权限的清理工作。三是委托范围主要限定于以下三个领域:(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村镇道路交通安全、内河交通运输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执法职权;(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食品卫生、药品监管的执法职权;(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殡葬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动植物检疫监管的执法职权。四是委托执法重点限定在部分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包括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暂不宜委托给各镇政府。

(三)确定协助义务

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面大、跨区域的执法工作,应加强乡镇政府介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县级执法部门执法义务的,各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法定的协助执法义务主要有:职业病防治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档案行政管理、统计行政管理、消防行政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行政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水行政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内容。

五、工作措施

(一)整合执法资源

建立各镇综合执法联动中心。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整合乡镇执法资源,逐步建立各镇综合执法联动中心,由其代表本级政府在辖区内依法行使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联动中心为挂牌机构,可根据其监管领域,内设公共安全监管组、市场秩序监管组、人口资源环境监管组等专项执法组。综合执法联动中心主任由各镇镇长兼任,同时配备专职副主任。

凡涉及法定范围内由各镇政府承担的执法职能,受县级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事项,以及协助县级执法部门在本镇辖区内的执法活动,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和一个机构对外,由各镇的综合执法联动中心具体负责、集中行使。

(二)规范委托执法

规范委托执法方式。县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以及各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在限定的委托执法范围内,与各镇政府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公告后实行。受委托的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使用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向委托机关负责。

规范委托执法责任。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受委托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县级执法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按规定追究执法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县级执法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政府自行承担;受委托镇政府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

(三)延伸执法网络

县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依法在乡镇设置的派出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县国土、环保、卫生、质监、农经(畜牧)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各镇或划片设立的工作机构,以设立该机构的部门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承担。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充实加强派驻机构的职能、人员等,不断提高监管效果。派驻机构受其派驻机关的领导,同时所在镇政府可以协调、监督派驻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的规定,积极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抓紧推进执法范围向乡镇延伸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向各镇派驻执法中队,把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覆盖到每一个层面,改变乡镇城管执法“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条块分割现状。

(四)加强执法协作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未实行委托执法和设立派驻机构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镇政府的协作配合,建立告知制度和协助制度,切实履行执法监管的职责。镇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告知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予以登记并出具回执,及时向镇政府回复处理结果,没有及时处理和回复的,镇政府可以督促催办;职能部门的执法行动需要镇政府协助的,可告知镇政府并说明需要协助的内容,镇政府应指定综合执法联动中心积极协助。各镇应当定期召开由镇政府、县级有关执法部门、派驻机构、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有关执法工作。

建立定岗巡查制度。对农村层面发生频繁、又不具备条件在乡镇设立相应执法机构的事项,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定岗巡查制度向乡镇延伸执法,在每个镇安排定岗执法人员,每周定期了解和实地勘察违法情况,落实主体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是一项环节多、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责。县级有关部门应更加主动地承担起在乡镇区域的行政管理职责,既不要越权干预乡镇政府的执法工作,更不能把职责推给乡镇政府。

(二)纵向配合,横向联动

各镇政府和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认真开展委托执法、执法重心下移、实施联合执法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各镇综合执法联动中心的作用,落实好本辖区综合执法的职能,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高效协同、上下联动的执法机制。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镇政府要明确职责,严格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法定职能以及受委托行使的执法职能。对于委托执法的,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各镇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针对委托事项,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培训指导,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强化管理,依法行政

各镇政府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县级部门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从事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五)加强监督,完善考评

县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镇政府、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考评结果与各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干部任用挂钩。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镇政府、执法部门(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