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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2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工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各镇、县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坚持宣传、服务、监察工作理念,力争做到服务用人单位、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机结合,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不断改进执法模式
根据当前劳动保障监察面临的任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一级执法,二级监管,三级网络”的劳动保障监察新体系,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努力打造“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以及应急救济”的“四位一体”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机制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县推广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在中心镇开展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试点工作,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并与镇劳动保障所合署。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是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基层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采集基本信息,建立基础台账,做到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职工人数、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工资支付等情况“五清”,并协调处理一般劳资纠纷,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案件等。
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平台建设,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各镇、县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区域面积、企业分布、职工人数等情况,将镇、县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聘请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进行管理。网格是劳动保障监察监管用人单位的基本单位。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及时采集基本信息,掌握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做到“一户一卡,一网一册,动态监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机制,切实抓好维权维稳工作
加快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县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县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把水利、交通等工程企业纳入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实施范围,切实提高易欠薪特种行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自我保障能力。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要适应当前形势,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密切关注企业欠薪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要按照《*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欠薪应急周转金,保证当地欠薪应急之用。对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的欠薪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对其的强制执行和处罚力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要与劳动合同签订相结合,要加大力度逐步推广到所有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切实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的快速确认机制。
规范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等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库。对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要适时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新闻媒体等载体予以公开曝光。对发生严重欠薪的建筑、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企业要实施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建设、水利、交通、招投标交易管委会等部门要严格限制其一定时效、一定区域的市场准入。对于出现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欠薪总额超过50万元的欠薪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送县人民银行在企业诚信系统中予以披露,人民银行应对相关信贷行为作出严格限制。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为监察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充分发挥县劳动管理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坚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
进一步贯彻落实《*县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及处置办法》,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监察、卫生、安监、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机制和制度;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a帮助;监察机关要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
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培训费按《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需的办公设施等,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