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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强化文化服务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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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强化文化服务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掀起文化名县建设新高潮,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2012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1、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基本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资金投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减免规费。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2、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建、扩建小区配套建设高质量的公共文化设施,落实中央“关于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适时出台*县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建设费主要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配套贴补、政策奖励。

3、加快农村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按照浙江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设好各镇综合文化站,站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M2。对文化站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新建站舍的,以2000平方米为基准,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经考核符合浙江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各项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县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完善公共文化的财政投入机制

4、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财政投入不低于县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县宣传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2009年县财政安排宣传文化发展资金300万元,逐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延续到2011年。自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从服务业扶持资金中安排150万元左右用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我县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奖励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设施项目。

5、征足、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37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种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按规定返还地方部分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6、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重点用于资源挖掘整理和抢救保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和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构建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7、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逐年增加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经费。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8、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非营利性领域。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公共体育设施等项目,可享受行政划拨用地政策,并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民间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9、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文化事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

10、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点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加快制定出台文化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县文化产业投资指南》,制定《文化产业招商项目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及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全县文化产业发展状况。

11、加强文化产业用地保障。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文化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12、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把保护文化遗产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结合起来,集聚优势人才和民间艺人,支持和鼓励开发生产重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市场化运作和产业化经营。

(二)完善落实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费政策

13、凡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每年对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1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县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6、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17、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1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9、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调整文化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文化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三)健全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机制

21、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一般性文化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促进资本自由流转。

22、放宽企业冠名条件。辖区内实缴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三产类文化企业和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一产、二产类文化企业,可以申请冠*市名。鼓励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版社、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旅行社申请冠省名。

23、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放宽至70%。

24、拓展文化企业融资渠道。允许企业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规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完善中小文化企业担保机制,通过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为我县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本县金融机构开展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风险投资,鼓励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各种民营资本投资、注资文化创意企业。

(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5、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鼓励知识产权评价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支持现代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26、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成果进行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对取得发明专利的文化产品予以适当的补助,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提高品牌经营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三、推进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完善文化人才扶持奖励机制

27、县文化人才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由县财政安排相应的县级文化人才扶持经费,用于文化人才引进,提供经费资助。

28、设立文化创意奖,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奖项及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定期给予嘉奖。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做好文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29、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对优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户籍、住房、职务聘任、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立文化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文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单位人员编制内可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满编的文化事业单位情况特殊的还可以“先进后减”,在以后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对引进到我县文化单位工作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其住房补助和工资外津贴按照善政发[20*]29号文件规定执行。文化企业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0、探索智力引进、业余兼职、人才签约等“柔性”人才流动方式,通过建立工作站、创业园区、课题组、特聘专家、学术顾问等形式,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参与我县公共文化建设。建立文化发展急需人才库,积极探索和形成各类人才集聚的长效机制,提高与长三角区域高层次人才资源的共享度。

31、鼓励公益性文化单位和文化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资助。加强对民间艺术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并对被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民间艺术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在其享有荣誉称号的年度内补助一定的保护经费,经费在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