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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平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形成了“镇有工作站、村居有联络点”的农村援助网络,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法律援助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扶贫济弱的“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广大农民提供成本低、效率高、质量优的法律援助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体系,推进农村法律援助拓展与延伸
要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规模大的镇(街道)要配备专职的法律援助员,充分发挥兼(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指导和帮助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和直接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方面的作用。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场所、较大企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络员,引导进城进企务工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满足农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为经济困难标准,努力降低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逐步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按照“临街落地”要求,加强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完善县镇两级“12348”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援助申请“零等待”。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继续在村(社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装挂标有“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法律援助指示牌。发放农民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
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内容,以“法律进农村”为载体,充分利用宣传媒介以及开展送法进村入户等途径,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要紧紧抓住重点对象、重点事项、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宣传扩展到农村小集镇、农贸市场、活动中心,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不断提高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认知度。
六、进一步强化机制建设,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逐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民政、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掌握农村困难群众情况,采取相应便民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新居民事务局等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尽可能给予方便,提供良好服务,落实上级规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费用减免措施,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