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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只有节约集约用地,才能保障发展用地”的新观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努力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正确把握科学发展与资源配置的密切联系和内在规律,立足保障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到2011年力争盘活存量和节约土地5000亩,每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用于服务业不少于20%,力争实现我县土地利用强度每年提高5%,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0%、5%,区域建设用地集约综合评价位次在省内前移。
三、加强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一)坚持规划引导与宏观调控,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防止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完善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特别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的分配方法,实行计划指标分配结果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等土地管理绩效相挂钩政策。
﹙二﹚坚持政策控制与项目准入,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适度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禁止类项目,发改、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限制类项目,发改、经贸部门一般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三)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和谐发展;严格限定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工业项目的用地需要,科学配置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效益,促进地方产业链的形成;鼓励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产业升级。
(四)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对各镇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
(五)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开发强度。按照城镇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适度提高城镇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完善和提高商贸、住宅用地标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1.3,商业、金融业及写字楼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
(六)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相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七)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严格执行新建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要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适当集中的组团形式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实施集中建造联排或多层公寓房。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容积率不低于0.7,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
五、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
(八)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要求,适当提高投资强度区域修正系数和建筑容积率,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三层。
(九)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各镇(县开发区)要合理编制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并在用地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
(十)加快项目推进工作。各镇(县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重视已取得指标的落地、已取得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努力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各镇(县开发区)前三个年度的土地供应率应分别达到90%、80%和50%以上。
(十一)提高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的转让门槛。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在未完全履行《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前,原则上不得转让和改变用地性质;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应在终止项目并依法收回土地后,根据新的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城市规划已明确可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非经营性用地,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一律由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六、严格控制宗地规模和建设周期
(十二)规范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产登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宗地面积控制在200亩左右,其他用地根据实际投资额和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对面积在5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组团竣工后可凭验收资料进行土地和房产登记,剩余在建或待建土地按在建或待建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土地登记;面积在5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后办理土地变更和房产登记手续。
(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一般建设项目应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动工且开始不间断施工为准,下同)。规划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在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建设。自约定开工之日起,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24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不含)以上、1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36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竣工期限为48个月;超高层或特殊建筑结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为60个月左右。
(十四)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划拨土地在收取划拨土地价款的同时,可以向土地使用者一并收取相当于土地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出让土地签订合同同时,按照成交价的5%从竞买保证金中转作履约保证金,用地单位因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违反约定条款的,履约保证金在建设项目通过土地竣工验收后予以退还(不计息)。
(十五)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开发。建设用地一律以“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提高供地率,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十六)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定期开展闲置土地的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闲置未满1年的应按约定征收违约金;闲置1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应征收闲置费。在计征违约金、闲置费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等方式处置。闲置2年以上(含)的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镇(县开发区)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
七、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十七)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对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但未达到闲置规定的,企业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主体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同时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八)健全土地供应全程信息公开制度。要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例外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推进土地供应信息公开的规范和制度,实现土地供应计划、供应过程、供应结果、利用状况以及土地供应收入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切实改变行政相对人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地位,为社会监督提供顺畅的信息渠道。
(十九)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违规提供贷款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屡次发生、违法用地面积较大的镇(县开发区),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镇(县开发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追究镇政府(县开发区)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各镇(县开发区)、各单位要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以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体制和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各类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单位面积产出能力,加快形成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格局。
(二十一)完善考核奖惩制度。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列入各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年度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十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对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重次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生产用)、通水(生产用)、通气(生产用),金融机构不得超期限发放贷款。
(二十三)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