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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提升幼儿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号)和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省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8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7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体制
1、发展目标。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推行多元化办园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和示范,以集体办园为主体,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1)学前三年入园目标。到2011年,全县5-6周岁入园率达到100%,4-5周岁入园率达到98%以上,3-4周岁入园率达到95%以上。
(2)幼儿园建设目标。到2011年底没有公办中心幼儿园的乡镇完成建制公办中心幼儿园任务。
(3)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到2011年,全县幼儿园园长普遍轮训一遍,启动名园长、骨干教师建设工程;幼儿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幼儿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与坚持政府履职、多元办园、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发展和运行机制。
(1)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幼儿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幼儿教育协调机制,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指导和布局调整工作。
(2)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布点规划,负责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支持、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划建设中心村幼儿园,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布局调整,负责幼儿园周边环境和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负责幼儿入园、幼儿园与幼儿教师的日常管理。
(3)县教育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在编公办教师的管理;负责公办幼儿园园长的聘任,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负责骨干教师及中心幼儿园园长的培训,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负责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4)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幼儿教育工作。
二、科学布局,依法办园
3、幼儿园的设置。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幼儿园周边规定范围内设置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城区举办幼儿园,必须根据县城建规划和县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在农村举办幼儿园,必须依照所在乡镇的布局规划设置。
4、幼儿园的布局。每个乡镇要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按事业法人登记,承担本辖区幼儿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按规划建设中心村幼儿园,中心村幼儿园以村集体举办为主。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合格校舍,必须优先用于幼儿教育;规模达不到60人的幼儿教育点逐步撤并。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鼓励社会力量按规划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不同需求。
5、落实幼儿园办学审批制度。县教育局依法开展幼儿园办学审批。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提高。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依法予以取缔。
6、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县教育局每年对幼儿园开办情况进行年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三、增加投入,加快建设
7、加大幼儿教育投入。政府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所属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县财政预算要在当年教育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并逐年提高,主要用于幼儿园公办教师工资的发放、补助各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回购)、用于非公办幼儿园教师的补助、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等级幼儿园创建的专项奖励等;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不少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2%,教育费附加留存部分的50%要作为幼儿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及乡镇及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公办教师福利和非公办教师工资的补助。幼儿园要不断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按照办园标准定期更新教玩具、图书及教育教学设施。
8、加快幼儿园建设。没有公办中心幼儿园的乡镇要加快建设步伐,确保2011年底以前完成新建或回购中心幼儿园(或尝试产权和管理权分离模式)任务,各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或回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所在乡镇整体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建设好中心村幼儿园。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按规划举办幼儿园。城镇新建居民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商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农村旧村改造或新村建设,必须按当地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幼儿园。
9、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帮扶资金和幼儿教育专项奖励经费。制定幼儿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并在幼儿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做到逐年增长。建立低保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资助金额不低于省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并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券专项资金管理。设立幼儿教育专项奖励经费。县财政每年安排幼儿教育专项奖励经费6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支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奖励达标镇中心幼儿园以及新创建的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和幼儿园教科研专项经费。
四、优化结构,保障待遇
10、配备足额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县城幼儿园师幼比例为1:12-16,农村幼儿园师幼比例为1∶15-20。
11、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和人员。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目前一时难以配齐的,可优先配备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其余人员可通过招聘合同制教职工予以解决。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
12、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比照小学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幼儿园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非在编教师逐步参照国家规定的职称标准支付工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协议工资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幼儿园其他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各类幼儿园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其中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县财政给予不少于二分之一的补助。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五、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13、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和教师均实行聘任制,教师一年一聘,园长三年一聘。
14、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幼儿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加强园长的培训和教师的培养,逐步提高幼儿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15、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幼儿园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坚持保育、教育并重,关注个别差异,尊重和爱护儿童,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使用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中规定的教学用书,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举办各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不留家庭作业,严格控制班额和分班年龄,大班毕业年龄要与小学入学年龄衔接一致。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儿童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16、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禁止乱收费。加强幼儿园经费管理,幼儿园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实行经费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把幼儿园作为创收部门,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幼儿园经费的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7、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幼儿园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教育、*、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依法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幼儿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