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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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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我县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全面推进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200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中专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我县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重要力量。随着大中专院校扩招,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毕业生结构性矛盾突出,加之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我县毕业生就业面临严峻形势。因此,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按照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方针,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服务措施,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基层就业,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统揽,以“千名大学生就业行动”为载体,着力解决“十个一批”:一是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聘一批;二是扩大“三支一扶”计划项目规模招募一批;三是加大大学生“村官”招聘力度选拔一批;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一批;五是协调县内国有企业接受一批;六是争取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招收一批;七是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带动一批;八是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应征入伍选送一批;九是引导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消化一批;十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储备一批。力争实现应往届毕业生新就业人数达1500人左右的目标。

二、创新思路,落实政策,努力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应优先从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考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应优先从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1.县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从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公开招聘小学、幼儿园教师,文艺类演员、演奏员、播音员,医学类影像、麻醉、护理、放射、助产士和文艺类演员、演奏员等专业可放宽到中专学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2.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在主要选拔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同时,还应选拔专业对口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任教。同时,要认真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聘用人员,严格坚持“进一退一”的原则,把学校的缺编和岗位空缺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3.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5号)规定,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都必须实行公开招考。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具体招考办法分别由县人事局和县教育局制定并实施。

4.按照《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9号)规定,对有招聘计划招聘紧缺急需专业具有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可以免笔试进行招聘;招聘紧缺急需及特殊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低于1∶3的,经县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或开考比例。

5.加分条件。大中专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按录用公务员加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事业单位的,按以下办法给予适当加分:

(1)少数民族中除白族、回族、纳西族、蒙古族、满族5种民族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持《户口册》经县民宗局、公安局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2)优秀运动员:大中专毕业生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参加省运会、省城运会获得金牌者,事业单位可免试接收;取得单项第二名或集体项目二至三名的加20分;取得单项第三名或集体项目四至六名的加15分;取得单项四至六名或集体项目七至八名的加10分;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的加30分;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的加20分。对取得奖章、奖牌、证书,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报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加分办法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09〕34号)规定办理。

(4)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工作)期满后且考核合格,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4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关于做好2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云青联〔20*〕8号)规定,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按《云南省教育厅、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办法>的通知》(云教学〔2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云青联〔20*〕25号)规定,凡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6)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符合上述六项加分条件的,经县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报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加分人员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三)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积极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09〕34号)规定,全县选聘95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选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2.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根据《云南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20*〕4号)文件规定,2009年我县招募55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与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3.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的,县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协助推荐就业;被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市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认定,其服务(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四)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1.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特别是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已评定职称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取消落户限制;有关部门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2.对招用我县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补贴。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我县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最高可享受200万元的贴息贷款扶持。

(五)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大中专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从2009年1月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5.从2009年1月起,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延续鼓励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此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7.凡参加经我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培训补贴。

8.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县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县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9年1月1日后创业成功,带动我县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县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10.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2.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满3个月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补贴,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还可以享受我县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七)各用人单位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身患残疾、家庭特别困难或父母双方均已下岗的毕业生。

(八)外地大中专毕业生到我县就业,必须是我县急需紧缺专业,并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进入我县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应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就业考试。

(九)应届毕业生在2009年12月31日前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县人才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可延期就业,对延期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

(十)对2009年9月1日以后仍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到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我县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十一)对户口迁回生源地,因患病不能就业且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毕业生,可由县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二)对家庭困难的毕业生(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的、完全失去土地而未就业的生活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对大中专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大中专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就业县人才服务中心报送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三)对符合就业政策和用人单位公告的岗位、招考条件,并按公开考试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的程序考试考核入选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否则,该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进人。

(四)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县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登记,师范类毕业生到县教育局报到登记。确定就业单位后,按以下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1.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为公务员的大中专毕业生,持录用文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通过公开招考进入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人员名册》、《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持*市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到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收意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企业招聘的还须持有《人才招聘协议书》),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没有《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但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后,持《毕业证书》、经毕业学校盖章和就业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市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落户。

四、加强领导,强化职能,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重新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局。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办公室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县委组织部要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县人事局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乡(镇)、各部门的联系,主动协调和动员社会力量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县政府办要当好参谋和助手,加强上下联络,协助政府领导做好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经费预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卫生局、民政局、民宗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要发挥各自的优势,落实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做好相关人群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县教育局要加强与人事部门的合作,牵头做好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县经济局、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食品局要协调动员全县各类企业,充分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县武装部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县公安局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户籍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人才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精简人员与吸纳优秀人才、储备人才、优化人才结构的关系,力争多接收一些大中专毕业生。

(三)维护合法权益。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要加强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凡是用人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都要监督其办理劳动或聘用合同鉴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延长试用期、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惩各种打着招聘人员的幌子坑骗大中专毕业生的行为,切实保障大中专毕业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