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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8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提高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25号)的基础上,完善20*年度(20*年1月1日—12月31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农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目的和发展方向,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艰巨性、持久性,切实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能,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要强调科学引导,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互助共济意识,形成农民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氛围。
二、提高筹资额度,降低筹资成本,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均筹资额度由20*年的80元调整为102元,其中:参保农民个人出资40元,各级财政补助62元(其中中央财政2元,省财政10元,市财政25元,区财政和乡镇财政分别为12.5元);以后按每年20%的比例递增(各级财政补助比例不低于50%)。102元按乡镇小额报销35元、县区大病统筹60元、困难群众大病补助7元安排。2009年起乡镇小额报销、县区大病统筹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助原则上按筹资金额40%、50%和10%的比例安排。
(二)发挥公共财政职能,逐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财政补助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要加快探索农民认可、简便易行的长效筹资方式,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农民凭卡到社区卫生服务站主动缴费,建立长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机制,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参合率。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区、乡镇两级财政全额承担。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充实合作医疗基金盘子,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调整参保对象,完善报销政策,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补偿率
(一)调整参保对象。合作医疗参保对象为户籍在我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不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失地农民。
(二)提高门诊中药饮片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0%的基础上,中药饮片报销比例再提高5%。
(三)调整大病统筹起付线与报销比例。自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除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降为全年累计1800元(包括18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不变,实际报销金额按90%支付;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降为全年累计2500元(包括25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不变,实际报销金额按80%支付。
(四)明确特殊病种享受范围。继续将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享受对象调整为低保人员,在困难群众大病补助中列支。
四、强化考核监管,控制费用支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继续实行“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合医办审核后按月拨付90%,预留10%年终考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医药费用控制、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目标考核范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定点资格及拨付预留款。对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二)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数据统计和监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各类医疗费用变化情况,提高监管能力。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年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本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进行自费检查的,事先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实行平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定期公布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
(三)规范药品零售价格和进药渠道。继续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进一步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价格。在议价采购的基础上,制订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价格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建立以乡镇为单位门诊经费收支平衡制度。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门诊小额基金收支平衡管理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辖区实际参保人员为基数,按人均35元标准确定可使用限额,分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滚入下一年度,超支不补。
(五)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卫生服务质量情况等进行检查与监督。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季将参加农民人数、住院人数、报销金额数等在乡镇和行政村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切实提高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服务效能
(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浙卫发〔20*〕12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为参保农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切实加强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经办人员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加快数据处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整合信息资源,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三)进一步重视合作医疗资料台帐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六、落实措施,搞好服务,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健康体检
(一)提高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体检率,保证体检工作质量。认真组织开展每两年一次的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免费健康体检,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健康体检服务。
(二)重视体检成果的运用,切实搞好后续服务。对农民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和各种异常情况,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如实反馈体检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并认真做好重点人群后续服务。对发现患有重大疾病的,要及时提出转诊建议并帮助联系上级医院;对诊断不明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医学检查的建议。各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农民家庭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健康档案的信息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为农民群众提供连续、周到、方便、优质的预防保健和治疗康复服务。